范建得觀點:COP26氣候大會主席的淚水應是喚醒台灣的英雄淚

2021-11-17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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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Agreement落入Pact的失落

英國首相在結論時提出,在巴黎協定之後,格拉斯哥將是一個新的轉機點,但原本期待的Agreement變成了Pact,雖說仍是一種國際條約的型態,但其訴諸未來外交政治意義的味道遠高於其法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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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國際法,只要具備實質上拘束各締約方之協議(agreement)均屬條約,而條約則可被稱為Convention(公約)、Protocol(議定書), Pact(和約), an Accord(協議)等(相關報導:International Agreements),而同樣依據我國的條約法,是否屬於條約,其重點在內容之拘束力而非名稱。故此,雖然Pact早在15世紀就被用於與條約、協議互通之場合,但細究其使用場合,仍可發現其值得我們注意之潛在意義。

其實對於Pact 之法律屬性,學理上存在不同見解,有認為只是一種姿態與道德表彰者;有認為係賦予締約方義務者;但也有採折衷態度,但認為自文義解釋來看,Pact顯然尚未達到協議之程度者。至於Pact之使用會如此分歧之原因,主要肇因於這種條約一般係配合政治操作而非法律觀點所作安排。這種作法讓反對條約內容者,得限縮其重要性,相對的,其支持者則可以透過擴張解釋來擴大適用範疇。(相關報導:The Legal Meaning of the Pact for the Renunciation of War

以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的《非戰公約》為例,全稱為《關於廢棄戰爭作為國家政策工具的普遍公約》,亦稱《巴黎非戰公約》(Pact of Paris)或《凱洛格—白里安公約》(The Kellogg–Briand Pact or Pact of Paris – officially the General Treaty for Renunciation of War as an Instrument of National Policy)。 準此,顯然Pact之使用確在實質上具有條約之意義,只是用語較接近外交辭令而非法律用語而已。

例如,在巴黎協定通過後,國際媒體亦慣常的稱之為Paris Agreement Pact,這是因為,當時有許多未能達成共識部分,如控溫程度(1.5C)部分,亦同樣透過大會決議,與協定內容一併成為締約方努力迄今之目標。此時Pact之使用顯然係將政治與外交之結論一併納入未來推動。其實,在我國遞交加入CPTPP申請過程受到大陸軍機擾台時,CNN的報導所使用的,也是the 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CPTPP) free-trade pact.足見該用語之使用,更多與政治外交有關。(Brad Lendon, CNN, 5 Oct.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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