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台灣離岸風電發展的大事,無非是去年中爭議至今之競標遴選辦法,(即「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以下簡稱:遴選競標要點)),終於在今年(2018年)一月十八日訂定並於隨即生效。於去年(2017年)底通過環評之約10GW的開發量,開發商也緊鑼密鼓地籌備應於今年3月30日下午5時以前繳交之相關文件。
明明不是僅缺法律的「臨門一腳」,台灣的離岸風電即將邁向蓬勃發展的新境地?
其實政府在規劃離岸風電發展過程,存在眾多難解或無解的致命法制問題。若無法順利解決,恐將造成整個開發階段「歸零」重新開始!政府一再選擇錯誤的法制工具,做為推動的依據,導致「一錯再錯」,錯誤如雪球般越滾越大,只能一個謊、接著另外一個謊的今日局面!
而整個錯誤的開始,可以追溯到三年前…
敲響「警」鐘的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申請作業要點
於2015年7月2日經濟部能源局發佈的「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申請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場址規劃要點),可說是揭開這二年多來吸引國內外離岸風電開發商廣泛投資興趣的序曲。但為何這應該是稱為「勝利的號角」,本文卻反稱之為「警鐘」?
由於本要點所欲處理之議題,涉及海域空間規劃(marine spatial planning)及既有眾多相關法律(國土計畫法、環境法、再生能源法等)之關係,故「正常的」法治國家均透過法律,甚至是頒佈離岸風電專法為之。相關之案例包括:
2015年之荷蘭離岸風電專法。
2017年德國離岸風電專法。
近日日本提出離岸風電專法(草案)。
而這個時候,向來很愛言必稱國外的政府,恐怕會開始表示:「台灣歸台灣,台灣法制情況特殊,我們採取這樣的模式,是考量台灣當地的法制狀況,安啦!」
可是這真的安嗎?國內有一群能源法學者,早就在不同場合表示高度的不安!但政府不想聽,也聽不進去。
採取「作業要點」的形式本身,就呈現出經濟部能源局法治作業的重大疏失。政府錯誤地將本作業要點,歸類為行政程序法下所列之僅涉及內部關係的「行政規則」,埋下了禍根。
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