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銘志觀點:違法違憲的台灣離岸風電發展法制規劃

2018-03-05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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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道理,經濟部能源局只能在這一個行政規則內,處理自己機關內部,或者與其他政府機構間的互動關係而已,而且這些關係,是不能涉及其他計有「外部」法律關係的變動。但能源局居然在此小小的內部行政規則,大行擴權之實。其可以設定每一規劃案的大小(第四點)、限定在某特定場域內內(第五點)、取得某種海域空間規劃權、發放備查或備查同意函之權力、限定業者何時取得環保主管機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案小組初審會議建議通過或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審查結論(第十二點)等重要法律權力等。這不僅是一個內部的規則而已,而是變動或影響其他立法院三讀通過法律的巨大怪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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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長林全能(左四)與沃旭能源全球執行長馬丁.諾柏(Martin Neubert,左五)持續推動離岸風電發展。(尹俞歡攝)
能源局長林全能(左四)與沃旭能源全球執行長馬丁.諾柏(Martin Neubert,左五)持續推動離岸風電發展。(尹俞歡攝)

顯然這絕對不是一個「作業要點」(行政規則)所能夠勝任的,而勉強用「辦法」(法規命令)方可為之。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規定,應以法律定之或應以經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為之。但顯然本作業要點的第一點來看,這不是一個法規命令(第一點、一、 經濟部能源局為利業者提早辦理離岸風力發電開發準備作業,受理場址規劃申請案,特訂定本要點。)

經濟部能源局,也竟然連面對上級經濟部法規會檢視的勇氣都沒有,逕用經濟部令,規避上級監督及法規命令相對較為嚴謹的作業程序。

那這樣的法規形式錯誤,將造成什麼樣無法挽回的影響呢?

場址備查及備查同意函,廢紙一張!

去年底高達10GW的環評通過量,可說讓國內外的離岸風電業者歡欣鼓舞,也是大家辛苦了一年的最佳新年及耶誕節賀禮。

但前述錯誤,將讓大家只是白忙一場。

無論開發商依據本作業要點取得什麼樣「看似權利表徵」的官方文件,法律效果均為「不生任何法律效力」!

依據行政程序法,僅有法規命令,可以產生外部效力;行政規則本身,並不能產生對外效力。此種欠缺法律授權的行政命令,在1999年行政程序法通過後,給予其二年改善期間。但並不允許行政機關於這兩年改善期後,把應以「法規命令」形式制訂之事項,遁入行政規則為之。而且也不是單純有法律授權即可,依據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該法律也必須明確的表明該向授權的「內容」、「目的」與「範圍」(釋字第313、602、604 號)

行政程序法第 174-1 條    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

簡單的說,去年一整年,讓業者忙得人仰馬翻的作業,政府宣稱業者可以拿到一張排他的「入場卷」,但這一張入場券很有可能在未來被法院判斷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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