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眾多曾參與原權運動的原民菁英、甚至是第二代部落原運的實踐者、關聯者們,即使身居政府高位,或為民意代表、或任媒體等法人代表與幹部,但仍一本初衷與族人同心,不忘爭取實現民族自決、原民自治的初心。也要求政府履行夥伴關係協定,落實轉型正義,遵守原基法,打破不影響現行體制的迷思,建置台灣原住民自治區。
建議在原住民自治區法未完成立法、落實政策之前,應根據原基法第4、5條,由行政院(原民會)直接制定法規命令:「建置原住民自治特別行政區推展辦法」,並寬列預算協助原住民族發展自治。進而依推展辦法設置「原住民自治特區籌備處」,建置「原住民族大學」並設「台灣原住民自治特區研究院」。同時,提案增修地方制度法,於55個原民行政區(鄉、鎮、市、區)的原住民民意代表名額改成佔總額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之;25個平地原民行政區(鄉、鎮、市、區)設置原民副首長。
而「原住民自治特區籌備處」,優先設於所轄為100%原民行政區的花蓮縣;並以人數佔比最多的花蓮、台東兩縣的原民行政區為原民自治實驗區,逐步推行。以知行合一,智慧行動並進,設定期限且以政策的實踐軌跡來證明政府落實原住民自治區的決心,破除恩惠與假象的包裝。切莫背棄外來政權對台灣原住民族的允諾,否則亦將是政權崩迭的開始。
*作者為台灣日本綜合研究所主任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