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近日舉辦第2場公投電視說明會,「重啟核四」正方代表黃士修在會中對陣反方的台電核能發電處長許永輝時,被質疑語帶威脅,總統蔡英文與行政院長蘇貞昌更稱「恐嚇威脅只是傷害台灣的民主」。筆者或有不同見解,試申述之。
電影《回到未來》為引:話說布朗博士發明第一代「時光車」,用的就是「核能發電」,但鈽元素無法取得,他便用恐怖分子竊取的鈽,充作時光車動力,另外造個「假核彈」;他善意的謊言,阻絕了恐怖分子的陰謀,促成時光旅行,堪稱一舉兩得。
承前,「核彈」當然不能做出真的,但「核能發電」設施,怎能魚目混珠?核四趕工追加預算,卻給大家「驗收不過」的結果,冒然運作,草菅人命;反之,若封存作廢,浪費民脂民膏;官員如何釋疑,方為要事,討論黃兄的「禮節」問題,不知所云,畢竟蘇揆不也說過:「轉移焦點也不能改變涉案的事實。」現在何苦轉移視線呢?
或問:黃兄說臺電人員恐涉及刑責,難道不是恐嚇?《刑事訴訟法第187條》:「證人具結前,應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對於不令具結之證人,應告以當據實陳述,不得匿、飾、增、減。」定有明文。
承前,若要人公開陳述,告知不能說謊,否則會有刑責,算是綠營眼中黃君「恐嚇」官員,則每次法官、檢座、要對證人曉諭,不能做偽證,否則會有7年以下徒刑;試問:筆者身為律師,是否也可以提出異議:「長官,不要恐嚇我證人?」舉重以明輕,個案訴訟,尚如此告知,人命關天的核四商轉,官員豈能信口開河?是以,光扣帽子,說黃君「恐嚇」官員,已屬不妥,外圍側翼,向地檢提告,更恐貽笑大方?
或謂:核四驗收不過,也未必違約,是工程技術問題,何來瀆職?民法常見「委任」與「承攬」契約之別;前者是「事務處理」,如醫師看診、律師辦案,不能擔保結果;後者如理髮需要理好,不能剃一半,做龐克頭,業主定作工程,更須驗收,重在「工作完成」;公共工程原型即屬「承攬」,若驗收不過,怎能算工程完成,怎能收款?
承前,今日核四若真如臺電長官所說,是無奈下要趕工完成,不能冀望人員使用,這樣能算完工?且驗收者,必須確保核四機組安全有效,若不能驗收,為何簽章?是你臺電的同袍情誼重要,還是寶島生靈塗炭重要?是以,若去追討黃君言語,反而對有瀆職疑慮的核四案,網漏吞舟,何能稱民主法治國家?又哪來公平正義?
以子產故事為結:春秋鄧析,乃中華律師鼻祖,對於法律操「兩可之言」,後因紊亂治理,為子產誅殺。法律或可各言爾志,看法互易,核四機組,科學驗證,怎就效能與安全,「初一十五不一樣」?如是品質與信用,無論臺電搞核能或天然氣,怎不叫人膽戰心驚?
*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