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邦繡觀點:逼車代價高,催油門前想一想

2018-03-06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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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車禍大部份肇因於任意變換車道,其中包含逼車,其實逼車代價高,駕駛人催油門前該想一想。(盧逸峰攝)

高速公路車禍大部份肇因於任意變換車道,其中包含逼車,其實逼車代價高,駕駛人催油門前該想一想。(盧逸峰攝)

臺灣的馬路不僅像虎口,很多駕駛人更像土匪,抱著「馬路我最大」的心態開車,遇到不順我意或是交通糾紛,就用逼車攔路示威。這種惡意逼車駕駛,是非常可惡的行為,因為他是蓄意的要讓其他駕駛人再行駛中驚慌。故意逼車可分兩種,一種是左右飄移逼車俗稱蛇行, 因為前車左右飄移,後車駕駛人起碼還看得出來,有機會採取閃躲迴避動作;另一種是突然加速減速急煞車臨停的逼車,則是最危險駕車行為,且是蓄意要讓人驚恐,使後車措手不及,後車的後車(的後車的後車)根本看不到,很容易發生連環追撞,造成嚴重的死傷交通事故。這種逼車駕駛行徑,天天上演在臺灣的馬路上,亟需思謀對策讓這些土匪駕駛人能安分守己謹慎開車,來保所有人有個安心安全用路駕駛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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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據警政署統計,危險駕駛遭舉發案件逐年增加,其中蛇行或危險駕駛行為每年遭取締有1500餘件,但事實上這種危險駕駛行為每天都有,只是很少被告發取締。而國道死亡車禍,肇事原因第一名是變換車道不當,依照國道警察統計數據顯示,每年都有因變換車道不當致死,或未保持安全車距致死著行車事故,不依規定變換車道、未保持車距而肇事的事故,其中不少是因逼車故意變換車道,或緊急煞車逼車而害後車撞上的。可見這種惡劣逼車行為,應該是全民公敵,目前因道路監視器有限,就要多靠每部車輛的行車記錄器來紀錄告發,當民眾發現有逼車行為,行車紀錄器影片就上傳國道公路警察局網站,讓這種全民公敵一一被揪出,嚴懲惡意逼車者, 以遏止這種逼車駕駛歪風。

一旦揪出這種這種惡意逼車的可惡駕駛行為,逼車的駕駛人至少有以下的法律責任跑不掉的,首先是違反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3條,除可罰鍰6000至2萬4000元、當場禁止駕駛,肇事還得吊銷駕照。再來是惡意逼車造成被逼車的對象,因恐慌等因素發生事故,乍看之下,逼車的駕駛並沒有直接撞擊後方的駕駛車輛,是後方駕駛自己慌張造成事故、與逼車無關,但這是錯誤的觀念,逼車的駕駛仍然要負故意或過失的刑事責任。如果只是逼車,並沒有要置人於死,但是造成他人死亡,是要負過失致死的刑事責任,如果有故意致人死傷,就要依傷害或傷害致人於死罪科以刑罰。

此外,如果在於車流繁忙之路段例如高速公路或市區道路,一路閃燈、按喇叭,逼車而已經對於公眾用路人之生命、財產安全,製造並昇高一個法所不容許的風險時,例如發生連環大車禍,更涉犯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該條罪如果只是致生危險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致死刑責就是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更有些逼車駕駛人,因為不滿前車「開太慢」,一路逼車後使後車駕駛人緊急煞停,下車還亮刀或口出惡言,做出恐嚇 舉動,更涉及刑法第305條恐嚇罪;惡意逼車致使後方車輛被迫減速或停車,影響其他用路人行車權利,還構成《刑法》304條「妨害人行使權利」的強制罪,最重可處3年以下徒刑。如果逼車行為,造成有人死傷、車損,還必須負擔高額的民事賠償責任。一時火氣代價來逼車,恐吃刑責+行政罰+民事賠償,這樣的賠錢被判刑代價高,因此駕駛老大們當催起油門逼車前,還是冷靜一下才好。

*作者現任中信金融管理學院財經法律系專任教授及律師、前法官及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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