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來台灣高鐵、台北的大巨蛋、松菸文創、三創生活園區(台北秋葉原)、北投醫旅大樓等BOT、OT案先後引發破產、接管、圖利財團、喪權割地以及不符社會觀感等疑雲與爭議,柯P說未來BOT會建立明確的規範給大家遵循。但這些案件之所以出現高度爭議,僅是因為執行過程欠缺SOP嗎?還是我們根本扭曲、錯用了BOT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以下簡稱促參)機制?
以上促參案件出現重大爭議,正是在提醒大家應該重新或開始省思歐美行之有年的促參制度,引進台灣後,究竟出了什麼問題?哪裡出現偏差?為什麼連賣座電影都會出現抗議「山也BOT,海也BOT,什麼都要BOT」的經典台詞?
我國政府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始自1994年的「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隔年頒布「開放發電作業要點」,推動民間投資電廠;1996年再制訂「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藉由這些條例、辦法鼓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2000年整合上述相關法令,正式通案立法制訂「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其立法目的原是希望透過引進民間資金與人才活力,填補政府效能缺口,以提升公共服務水準,增進公共福祉。
但追溯依循上述法案所進行的案件,赫然發現:1998年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簽約興辦的台灣高鐵、現有依「開放發電作業要點」所成立大賺台電公司錢(等於全民賠錢)的民營電廠、被政府委託商業律師事務所研擬的制式合約所綁死因而尾大不掉的雲林林內與台東垃圾焚化廠,幾乎都難以善後,甚至需負擔巨額賠償並接管;而依2000年後的促參法興辦諸如美麗灣、大巨蛋、松菸文創、廣慈博愛院等BOT案件,則引發更多掛羊頭賣狗肉、名不副實的爭議與更強的圖利財團質疑。當然,還有依大眾捷運法聯合開發的諸多廠站弊案,將專文另行討論。
(台灣高鐵以零出資取得BOT議約權開始,財務問題從來沒有解決過。吳逸驊攝)
適用促參法的公共建設,依促參法第3條第1項規定為:「本法所稱公共建設,指下列供公眾使用或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1.交通建設及共同管道;2.環境污染防治設施;3.污水下水道、自來水及水利設施;4.衛生醫療設施;5.社會及勞工福利設施;6.文教設施;7.觀光遊憩重大設施;8.電業設施及公用氣體燃料設施;9.運動設施;10.公園綠地設施;11.重大工業、商業及科技設施;12.新市鎮開發;13.農業設施。」依條文規定方式可知,除了必須是此條項所規定13種項目的設施或建設(必要條件或適格條件)外,這些項目所指設施或建設,尚必須具有「供公眾使用或促進公共利益」功能的充份條件,方足該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