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社會安全亮紅燈,《精神衛生法》該怎麼修?

2021-12-15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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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日前《精神衛生法》修法與否及方向,針對「強制住院」項目在未來《精神衛生法》中,將改由法官裁定後才得以執行,以更完善的保障精神病患者的人權。(示意圖非本人/取自pakutaso)

針對日前《精神衛生法》修法與否及方向,針對「強制住院」項目在未來《精神衛生法》中,將改由法官裁定後才得以執行,以更完善的保障精神病患者的人權。(示意圖非本人/取自pakutaso)

國際衛生組織曾提出報告,全世界接受醫療衛生服務的人口中,有1/4是患有精神疾病 (大紀元,2001)。另有研究者估計,一般人群中有 0.6% 到 5% 具有高度的精神病特徵,其中部分患者有工作能力並在企業內工作,但並非所有的精神病患會就診或犯罪。我國衛福部於108年統計精神病患者住院門診總計為2,827,173人,其中思覺失調、準思覺失調、妄想和其他非情緒精神病症為153,476人,約占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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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精神衛生法第3條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精神疾病: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等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其範圍包括精神病、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但不包括反社會人格違常者。」同法第22條規定:「病人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對病情穩定者,不得以曾罹患精神疾病為由,拒絕就學、應考、僱用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因此,曾有但病癒或現有但輕症者之工作權均受人權法律的保障,例如定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法規範。

從學理或臨床而言,精神疾病種類包括精神分裂症(Schizophrenic)、躁鬱症(manic-depressive disorders)、妄想症(paranoid disorders)、精神官能症(neurosis)、強迫症(obsessive-compulsive disorders)、恐慌症(panic disorders)、解離症(dissociative disorders)等(新北市生命線,2013)。如果就業前有上開疾病能否就業?若就業後罹病或發病則雇主能否終止契約?例如前幾年大家討論罹患精神病者擔任公務員的適法性(黃錦堂、呂啟元精神病患得否擔任公務人員?2015),基於憲法第七條及第十五條平等權與工作權的保障,自然應有其必要性的規範與強化性的管控措施,畢竟公權力之執行有時涉及國家或社會利益,宜多層面的考量,例如自殺傾向或狂寄冥紙詛咒等怪異行為之輔導機制均可列入。然而,公務員執行職務遭受精神病患的暴力傷害或甚至被殺,更要積極通盤檢討具體保護與支援系統之建置(新聞:思覺失調殺死鐵警李承翰重判,2021),包括常年教育訓練增列抗精神暴力之實務操練課程。

近期接連發生超商店員因規勸客人配戴口罩,因而遭挖眼及刺死的社會案件,除職場安全亮紅燈外,也引發大眾對於社會安全的疑慮,對於《精神衛生法》的修正更是讓各界認為刻不容緩。從過去「小燈泡事件」到現今的多起超商店員受攻擊的案件,類似情形不斷發生,且多次案件中的犯人都稱自己患有精神疾病,在發病無法控制之下才無意識的攻擊無辜,《精神衛生法》多年以來被認為應該著手修法,卻遲遲未有更進一步的作為,現今社會傷人案件頻傳,《精神衛生法》的修正能帶來什麼改變?能夠加強社會安全維護網,建立更完整的配套機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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