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兩則新聞可以看到「無過」卻被判過失致死罪的婦人,以及雙方都有錯,且死者錯誤更加重大,卻因為已經死亡,而讓倖存一方遭受「過失致死」的罪嫌,這樣的判斷是否過於武斷?
刑法「李義祥條款」修正草案通過 過失致死最重可判10年─
(中央社記者溫貴香、賴于臻台北22日電)台鐵太魯閣號事故偵結,外界批評過失致死罪最重僅能判5年,刑責過輕。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刑法第183條、第276條修正草案,未來情節重大且過失致3人以上死亡,最重可判10年。
提高過失致死罪刑度 司法院、法務部均表贊同─
近期發生多起重大公共安全案件,包含高雄城中城大火案、太魯閣號重大車禍等,其涉及的過失致人於死的刑度最重只有5年,引起社會譁然,質疑刑度過輕,政府於焉擬定修法。
法務部認為提高過失致死的法定刑是必要的,符合比例原則;司法院亦表示贊同修法提高過失致死罪的修法方向,唯行政院提出的草案以「情節重大」作為加重罪刑的構成要件,恐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作者目前就讀於國立台北教育大學,語文與創作學系大學部三年級,是一個愛笑的女生,平時喜歡寫寫文案、閱讀書籍,非常喜歡身活周遭一些可愛的小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