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的朋友曾經騎著腳踏車,在回家途中,不慎「被」騎摩托車的阿伯撞上,阿伯卻因頭部受傷而當場死亡;該朋友旋即遭到起訴,緣由是「非告訴乃論」的過失致死罪,但是深究問題的根源,犯錯方應該是騎機車「撞人」的阿伯,而非無辜遭撞的朋友,檢方卻祭出「未注意車前狀況」的「帝王條款」,主觀認定其過失,這樣的判決其實已然是「死者為大」的觀念之於法律的濫用。
今年四月因為太魯閣號翻覆事件而火熱一時的「過失致死」罪責修法加重罪責的議題,在最近城中城大火的事件爆發後,又重新被炒熱。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在今年10/25日時召開「從近期重大公安傷亡事件探討刑法過失致死罪爭議」公聽會,邀請多名學者專家及政府官員討論此議題,司法院、立法院與法務部各提出己見,雖然已經有因應可能發生的狀況作出法規微調,但是仍然未給出「情節重大」的明確定義,單單以此曖昧模糊的詞彙概括嚴重罪刑,容易使得法律遭使濫用。
本議題的建構者,可能是車禍中無辜遭受過失致死罪移送法辦者之家屬、媒體,或是立法院司法機關,還有反對提高過失致死罪責的學者,他們建構出「過失致死罪的盲點」、「道德觀與實際狀況的衝突」、「是否執法過當」等兩難的議題,但是在建構過程中難免會失真,比如真正「故意」犯下的過失致死行為容易被輕描淡寫;或是在塑造過程過度凸顯並強化傷害執行人的無辜,反而忽略了死者家屬的傷痛與精神損害。
且在這樣的議題中,深刻反映了法律與人民之間的宰制關係,呼應了葛蘭西的霸權理論,統治者/被統治者之間有著單方面的支配關係,政府可以決定調整司法,讓刑責提高,也可以讓人民免於責罰,正因如此,過失致死罪的修法屢屢遭受質疑,並多次延後修法時間,如何讓遭受不公平待遇者心情得到撫慰、使得社會的公理正義得到伸張,政府必須花更多心力想出一個平衡的解決辦法,而不是偏頗於受害者或加害人任何一方的處境,才有機會化解這樣兩難的議題。
左轉沒撞到但害老翁摔車亡 婦人過失致死判10月─
婦人騎機車於路口左轉,造成後方2名機車騎士閃避不及,摔車倒地,導致其中一名老翁騎士,送醫傷重不治。雖婦人沒有與老翁直接發生碰撞,但檢方經過調查後,認為婦人貿然左轉,為事故肇事原因,且未曾與老翁家屬達成和解,認定婦人犯後態度不佳,依過失致死罪判處10個月徒刑。
高雄死亡車禍 婦人騎車闖紅燈遇超速汽車1死1傷─
婦人闖紅燈恰好遇上超速的汽車駕駛,駕駛發現婦人時狂按喇叭,來不及煞車,將婦人狀非當場身亡,汽車駕駛即因過失致死罪遭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