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當虛擬貨幣之使用量日增,可能影響準備金供需、貨幣流通速度、貨幣乘數,進而影響貨幣政策的執行效果;且利用虛擬貨幣進行跨境支付,可規避外匯及資本管制。這都有弱化中央銀行職能之虞。央行可採取的對策之一,是發行央行數位貨幣(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y)。發行央行數位貨幣的優點不少,包括可即時監控支付系統的運作情況,可提升跨境支付與清算的效率,精準掌握貨幣流向,有效控制貨幣供給量。若採記名式數位貨幣,還可提升交易透明度,減少洗錢與逃稅。然而發行央行數位貨幣所需考慮的相關配套甚多,涵蓋技術、法制、政策、經濟、社會等各個面向。
面對數位貨幣興起,我國金管會的態度是先觀察,若未達有價證券的階段,就以「虛擬商品」看待。只要沒有非法吸金、詐欺,則秉持低度監理的態度,但是金融機構不得參與(收受、兌換)或提供虛擬貨幣相關服務或交易。中央銀行則呼籲投資人應注意比特幣的高度投機性;針對發行央行數位貨幣相關議題則已著手研究,尚無明確結論。
全球主要國家面對數位貨幣來臨的因應可參見下表。可以看出大部分國家與我國相同,並不將加密貨幣視為「貨幣」,而歸類為商品。至於交易加密貨幣是否要課稅,至於要課何種稅,則莫衷一是。
就監管強度而言,中國大陸雖不禁止個人交易虛擬貨幣,但禁止金融業從事虛擬貨幣業務,也禁止「首次代幣發行」(ICO)。韓國原本採低度監管,但近期態度趨嚴,除禁止ICO外,也禁止使用匿名銀行帳戶進行加密貨幣交易。許多國家(包括我國)對於ICO採個案判定,例如美國、加拿大、英國、日本、新加坡等皆屬之,俄羅斯則規範募資上限。另外,各國對於是否要發行央行數位貨幣亦看法分歧,英國與日本皆已表明暫無發行計畫,瑞典、俄羅斯與中國大陸則相對積極。
數位貨幣發展趨勢 值得深思
隨著數位貨幣的接受度提高及其他客觀條件的成熟,走向數位貨幣與實體貨幣共存的體制只是時間上的問題。但在形成此一共存體制的過程中,若干潛在課題宜及早預應。例如數位貨幣的廣泛使用有可能排擠商業銀行存款,使商業銀行資金短缺,恰好與目前游資浮濫的情況相反。
然而若商業銀行貸放資金不足,極易影響經濟發展,必須正視。另外,比特幣常與洗錢、勒索等犯罪行為產生聯想,但是比特幣的底層技術區塊鏈卻標榜不可竄改與可追蹤等特質。如何誘導數位貨幣朝向改善交易透明度發展,使其有助於反洗錢及反資恐,並利於管制資金移動,也是值得深思的議題。
*作者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員。本文經台灣金融研訓院授權刊載,精彩全文詳見《台灣銀行家雜誌》2018年3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