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全球氣候暖化年年創高溫,八月正值夏天中期天氣酷熱,這種時節適合待在冷氣房,不適合在街頭演講宣傳支持或反對公投的意見。法律條文選這種日子應該很難讓於公投的正反雙方冷靜地意見交鋒,搞不好在馬路上因為天氣太熱,雙方火氣暴躁直接大打出手。還有那些想要絕食表達意見的,還沒餓死大概就先熱中暑。
總之,八月底的週末,除非議題達到國民高度對立、即將發生內戰的程度,否則全家出遊vs.公民投票,或待冷氣房vs.公民投票,哪一個勝出?不言而喻。
既然投票率可預期的大幅降低,那又怎麼會有利於公民投票測試民意的制度目的呢?
而且,現行法的設計,是每隔兩年的暑假結束前公投一次,美其名是要避開每隔兩年一次的全國性選舉,但如果公投議題有時效性呢?比如參加某個國際組織或是簽訂國際協定,錯過今年的公投日,得兩年後再來。兩年是什麼時間?總統、市長的任期都快要結束了,蘋果手機都已經進步兩個代次了,之前的公投爭議還是不是爭議?國際情勢會等你臺灣兩年後的公投結果嗎?未必吧?
而且吾人稍微再多想一下,每隔兩年公投一次,避開大選,假如每一個公投期程都有公投案提出,那不就變成去年剛選完總統、今年就要辦公投、明年要選縣市長、後年再辦一次公投、大後年剛好再選一次總統,年年都在投票,政壇年年都在吵架,身為臺灣人民的你我「都厭煩了,都累了」。
再回頭看本次公投提案,實話實說,提案文字就比較高明:「你是否同意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半年內,若該期間內遇有全國性選舉時,在符合公民投票法規定之情形下,公民投票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高明之處一,公投日程的選舉不是去「湊」兩年一次的公投期程,而是有需要就辦公投。這才能解決如果公投爭議事項有時效性,政府要盡快探詢民意做出重大決定。
高明之處二,一旦要舉辦公投,就是要盡量多人來表達意見,「如遇到全國性選舉」就一起合辦,既可簡化民眾出門投票的次數,也可以讓選上的總統或縣市長得知最新民意的方向,作為未來施政的指針。而且話說回來,這個提案的文字根本沒有什麼創新之處,就是106年12月民進黨黨團通過的條文文字而已。
再問一次,誰會用八月的週末出門曬太陽投公投票?
公投第三案,投同意票,剛好而已。
*作者為司法實務工作者,本文原刊《奔騰思潮》,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