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公投正反雙方交鋒如火如荼,不只是劍拔弩張,現已經到了短兵相接的地步。本文要告訴讀者,為何本次公投的第三案(公投綁大選案)應該投同意票。
「公民投票」一事原本是中性的,它不一定對正方(提案方)有利,也不一定對反方(通常是執政者)不利,端看議題的提問方式以及民意風向。但一旦社會上某個議題意見分歧的程度蓄積到相當能量而足以啟動公投時,藉由公投來測試民意,在政策設計上盡可能提高投票率就有其必要。因此政策設計上應該選一個讓大多數人較為方便或願意參與投票的時空環境。用白話說,就是要提高投票率。更精確的說,是要讓人民盡可能都對公投的議題表達意見,才能達到公投解決紛爭、一錘定音的目的。對讓贏的一方(注意:不一定是提案方)贏的漂亮,讓輸的一方(注意:也不一定是反對意見方)輸的服氣。
同理,如果公投設計結果明顯違背制度目的,不是制修訂公投法的人無知,就是制修訂公投法的人別有居心。
民國92年12月31日公民投票法初次立法時,法條對公投日期規定是:「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並『得』與全國性之選舉同日舉行。(第24條)」到106年12月修法時,條文規定改成:「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第23條)」而且修法理由清楚地寫:「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最後一版是108年6月修法的現行法:「公民投票日定於八月第四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起,每二年舉行一次。」修法理由是:「考量我國選舉係二年一次,為使公民投票得有理性討論之時間,爰規定公民投票每二年舉行一次以錯開選舉年。」
這就是民進黨政府訂下所謂的「公民投票日」。
這個法條到底有什麼問題?告訴你,問題可大了。
我們只要問一句話:誰會用八月的週末出門曬太陽投公投票?
稍微多想一下,「八月的第四個星期六」是什麼日子?暑假結束前的最後一個週末。大家不妨想想,八月要結束前,可以和家人朋友出國、可以上山旅遊避暑、可以去游池泡水,家長可以把握暑假的尾端帶小孩出門活動一下、大學生(就是公投法第7條規定年滿18歲有公民投票權的那一群人)相約舉辦各種熱情活動的時候,這種日子拿來公民投票幹嘛?
這個日子,大家要嘛人不在戶籍地,要嘛心不在公投爭議上。告訴你,連立法院諸公們都在休會期間,誰還有心情跟你討論公民投票呀?!
如果真要鼓勵民眾出來公民投票表彰民意,為何不選秋天氣候涼爽的十一月呢?我們的縣市長選舉就是此時!不然,為何不選春光明媚的三月天,農曆春節剛過完,交鋒雙方好好吃完年夜飯再出來摩拳擦掌呢?我們的總統立委大選就是這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