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侯友宜宣布參選新北市長,民主選舉相應的給予檢驗,這雖無可厚非,但鄭南榕案這一民主轉型過程的悲劇,卻成為一種操弄仇恨的工具,實在令人嘆息,所謂的轉型正義不應如此無限上綱。
眾所周知,當時「鄭南榕涉嫌叛亂」一案,涉及當時時空環境下的法律問題,《臺灣共和國憲法草案》就當時中華民國的立場而言,確實已經涉及違法,那麼侯友宜當時作為中華民國的執法人員,奉公執法,不願瀆職,又有何錯之有呢?
正如醫生的職責便是救人,無論患者十惡不赦,甚至獲得性命後可能會禍害蒼生,那麼侯友宜當時作為基層警員針對鄭南榕執法,既無刑訊逼供,亦無屈打成招,僅僅是拘提到案,若這樣也要歸咎於侯友宜,反而不是去檢討當時擁有權利下令者,這對基層警察無疑是一種苛責。
今日許多政治名嘴,彷彿未卜先知,聲稱警方都知道鄭南榕一旦被拘提就會自焚,實是令人莞爾,還原當時時空環境鄭南榕早就不是第一次被拘提入獄,甚至作為鄭南榕友人的知名作家李敖也曾表示鄭南榕其實當時未必想自殺,因此警方當然可以合理判斷這純屬一時義憤之詞,換言之鄭南榕的生死從不操之於侯友宜,而操之於鄭南榕本人,反過來說若往後若任何嫌犯只要聲稱為了「理想」會自殺,就可以享有被拘捕的權利,這樣的邏輯真的有利於法治社會的發展嗎?
從操作「鄭南榕案」攻擊侯友宜,亦可以發現隨著「轉型正義」逐漸發展成一種很潮的選舉話術,任何人動輒就會被打成「平庸之惡」,可以發現這種話術的慣用手法就是動輒將攻擊目標類比於納粹,但是這種邏輯既經不起推敲,也將加深台灣內部的族群分裂。
須知,納粹德軍所針對的是直接屠殺猶太人,傷及的廣大無辜群眾的生命權益,然而侯友宜所執行的僅僅是將犯法的嫌疑人拘提到案,至於鄭南榕的自焚是「個人選擇」,二者本身就無法類比。
如果我們容許轉型正義可以這樣無限上綱,無疑是預先剝奪全世界警察從業人員的從政權利,畢竟警察的工作就是奉公執法,而任何人都可以聲稱是為了「理想」而犯罪,但警察的職責從不是審判,而是將其帶回到案說明,正如2005年著名法國騷亂影響甚距,帶頭騷亂的民眾自然也能聲稱自己是為了「打破種族歧視」、「民主自由」,但是時任內政部長薩克齊乃至基層警員難道不能執法?還是說只要一旦執法就成為「納粹」?
若轉型正義如此無限上綱,任何執法者都有高度可能成為「平庸之惡」,那麼轉型正義就形同部分意識形態的權柄,只要不合我意的執法都可以成為「平庸之惡」、只要不符合我理想的執法就喪失參政權,如此的轉型正義最終只會淪為一種選舉工具,未來只是造成更多族群衝突,而「鄭南榕」這個時代印記,也將從自由象徵,成為限制從政權利的枷鎖。
*作者為科技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