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各國制度,又考慮本地各種因素,易簡而可行的大學入學方式其實不外三條道路:
甲、1994年以前的大學聯招方式,每年在七月考一次,分發入學。此一方式簡單明瞭,也不會影響及高中的教學。
乙、採用1992年版《大學多元入學方案》所建議的「改良式聯招」及「推薦甄選」並行方式:學科能力測驗一年兩試(採級分制),在七月分科考試(採百分制)後分發。大部分人經分發入學,少部分人經推薦甄選入學。此一方式兼顧了少數有特殊意願與才能的學生,也解決「一試定終身」的問題。
丙、將學科能力測驗發展為一年多試的「鑑定測驗」,學生憑各科的鑑定成績向各大學申請入學。各大學自辦或數校聯合舉辦第二階段的審查/考試(考試部分也可委託大考中心辦理)。於是回歸中學教育與招生考試的正軌,並不再受教育部的任何不當干預。
前述「方式乙」裡的學科能力測驗採取級分制。級分設計的原始用意是:一、為提供推薦或申請入學時「參酌比序」或考試分發時「檢定」的需要;二、為避免考生在這一測驗「分分計較」。
查2021年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大考中心)的《111學年度考試簡章》在「貳、學科能力測驗」的「(二)成績表示」項中說明級分制時,大致沿用110學年度的規定,即「各科最高為15級分(使用於繁星推薦與申請入學)」。有關「級距」的規定是:「……取至小數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但111學年度卻在級距的說明悄悄作了改變:「以各科到考生,計算其原得總分前百分之一考生……的平均原得總分,以一般慣用分數呈現方式(取至小數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再除以15,並加強精細程度取至小數第五位,第六位四捨五入,作為各該科之級距……。」
查級分制開始時並無「前百分之一考生……平均原得總分」之做法,是在申請管道考生人數大增之後才發展出來的。考生的原始得分本來都是整數,經這麼「平均」之後就變成帶兩位小數的數;其實「前百分之一」並無任何理論依據。2020年10月12日【點教育】專欄的〈「學測」級分的換算能不慎乎?〉一文已明白指出,應當廢除「前百分之一」的規定,恢復正常的分級(又為避免小數點問題,建議略加修改為0到16級分。)
今大考中心為「加強精細程度」,更在算級距拾取到小數第五位,實令人拍案叫絕!或許有人以為小數點愈多愈「科學」;但孔子說「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是知也。」好的「科學」其實是:「可精處精,不可精處不精,是精也。」將不同考生的「原得總分」加以平均當標準,而「級距」取到小數點第五位,這樣換算出來的「級分」還能說是級分嗎?它從根本就扭曲了「不要分分計較」的精神。可嘆級分制,竟一而再的被亂整得不成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