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從公民不服從到言論自由擴張,「太陽花」何以逃脫罪責?

2018-03-24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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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援引『公民不服從』作為審判依據已然引起爭議。來自歐美國家的政治概念『公民不服從』何時可以成為法官裁的標準?台灣並無法律明文訂立上述文字,因此不可作為判決依據,法官也不可自行製定法律。」(資料照,余志偉攝/影像合成:風傳媒)

「法院援引『公民不服從』作為審判依據已然引起爭議。來自歐美國家的政治概念『公民不服從』何時可以成為法官裁的標準?台灣並無法律明文訂立上述文字,因此不可作為判決依據,法官也不可自行製定法律。」(資料照,余志偉攝/影像合成:風傳媒)

日前,台灣高等法院判決佔領「立法院」的「太陽花」學運領袖無罪,依據相關法則相當於終局裁決,如果再考慮到此前「佔領行政院」、「路過中正一分局」的判決結果都被視作輕判,這也引起大陸網路熱議一個問題:從公民不服從到言論自由擴張,「太陽花」何以逃脫罪責?

此前案例中,法院援引「公民不服從」作為審判依據已然引起爭議。從審判本身而言,台灣同大陸一樣奉行大陸法系,「法官不造法而是嚴格按照法條審判」成為標準。來自歐美國家的政治概念「公民不服從」何時可以成為法官裁判的標準?台灣並無法律明文訂立上述文字,因此不可作為判決依據,法官也不可自行製定法律。

大陸分析者常提到的「司法院大法官」親綠偏多以及「監察委員」陳師孟的威脅筆者認為意義不大,一是因為台灣司法體係不似大陸司法體系一樣有「指導與被指導的關係」,其次是選舉社會不可能因為政治人物的威脅就妥協,反而是自由心證的可能性更高。

如果僅僅因為涉案者很多已經成為體制內的代議士、體制外的輿論旗手而此番判決,未免太小瞧台灣數十年的司法沉澱,但假如僅僅因為政治認同、同情在野而此番判決,未免是理性超越感性、政治淩駕專業。即使是柯文哲如此受惠於「太陽花」的政治人物,也在該案一審時針對被告無罪的結果表示,「政治問題政治解決,沒辦法完全用法律去解決。」二審結果出爐後,「內政部長」葉俊榮表示,員警處理陳抗態度的原則不變,如有不法仍會依法排除。 「法務部長」邱太三也有「感到無奈也遺憾」的表態,泛綠陣營尚且如此,更不用提及全社會對此的爭議。

政治解決的良佳示範莫過於前「行政院長」林全撤告「太陽花」被告,作為主管的他當然有權如此為之,以政治正確為取向也沒有問題,在野黨的責難甚至只是例行為之;但是換作法官則是「法律讓步於政治」「主張再怎麼受到認同,也不會改變其佔領立法院二十多天的事實,如果這樣做不違法,不僅是鼓勵人們持續佔領立法院,也是對現有行政體制效能的無聲批評」。如若如此,法官們或許可以建議行政及立法機構如何體現人民的意願,而不是做出此番判決。

有意思的是,維護安全的員警常常遭受「太陽花」為代表的抗議團體的詬病,卻成為台灣民眾最為好感的職業,儘管判決有利於「太陽花」,法官群體仍然是民眾最為厭惡的職業。這背後的原因值得台灣社會去思考,也衷心祝願台灣的「司法改革」能夠成功:司法只能釐清案情,卻無法解決政治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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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仍在「協尋」的太陽花學運暴警。(作者群提供)
「有意思的是,維護安全的員警常常遭受『太陽花』為代表的抗議團體的詬病,卻成為台灣民眾最為好感的職業⋯⋯」(讀者提供)

台灣常常詬病大陸對台政策(台灣講法,大陸稱之為「惠台政策」)被中間人吃去大半,而大陸持續推進對台讓利又不可能不依靠在地友好力量,因而大陸轉換思路,選擇以更優越的條件吸引台灣人「登陸」,這樣就可以少去中間人環節、洗刷「圖利財團」的汙名,同時也讓對台資源得到最大效用。 2月28日推出的「惠台三十一條」即屬於此類,按照時任國台辦主任張志軍的說法,大陸會先尋求落實」三十一條」,而後發佈更大範圍、更深層次的對台政策(台灣講法,大陸稱法同前)。

實際上,由於台灣的工作、學習環境滯後於週邊,台灣的年輕人越來越難留在台灣,優秀者早就往外跑,大陸只是提供了一個越來越有更高性價比的選擇,兩岸相似的人文社會環境也比外國來的更加舒適。如果台灣不能有效解決「五缺六失」、青年低薪的問題,這樣的情況還會越來越明顯。

民進黨「立委」邱議瑩曾說,「你們『太陽花』已經崩潰了!」如果從「太陽花」的訴求來看,「退回服貿」雖未實現但造成了服貿協議的擱置,算是成功一半;「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則躺在「立法院」,由於各黨分歧太大而不可能實質審議,但因為成功擋下ECFA後續協商,也可以認為是成功一半。或許兩個「成功一半」加在一起可以認為是「完全成功」,否則就不知怎麼解釋了。

*作者為中國大陸涉台媒體專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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