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建一觀點:臉書和Uber事件的法令反思

2018-04-21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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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橋分析」(Cambridge Analytica)醜聞風暴,臉書(Facebook)及其創辦人祖克柏(Mark Zuckerberg)遭重創(AP)
「劍橋分析」(Cambridge Analytica)醜聞風暴,臉書(Facebook)及其創辦人祖克柏(Mark Zuckerberg)遭重創(AP)

Uber 的事件比較單純,該公司在馬路上試駛的Volve無人計程車,於3月18日傍晚撞死一位沒有走斑馬線的婦人,當時無人車沒有乘客,然駕駛座上坐有應緊急處置的人員。據了解這是全球無人車撞死行人的首例,警方正在調查肇事的原因;在調查報告出爐前,Uber已宣布該公司無人車的試駛計畫全面暫停。本案有趣的地方在完全由科技控制的無人車發生車禍時,該由誰來負責?我們先來分析無人車撞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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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想你坐在一輛無人駕駛的車內,正循著福州街往經濟部的方向行駛,你入神地邊聽音樂邊看書。而車就在快到南昌路的十字路口時,另一輛原本在南昌路上,載滿幼兒也是無人駕駛的幼稚園車因系統故障暴衝到你車前;這時在你車前左邊有位騎著腳踏車、身上沒有防護裝備的年輕人;右邊恰巧也有位戴著安全帽、騎著電動摩托車的老年人,在這千鈞一髪時,請問你無人車的安全系統為了閃躲來車,該選擇撞誰?年輕人或老年人?除年紀外被撞對象防護狀況要不要加以考量?出車禍的法律責任該由車主或車廠負責?

無人駕駛車因系統出差錯的車禍由誰負責?撞誰的優先順序在安全系統出廠前的設定,該如何排序?由誰決定?依什麼標準?這一串糾葛著科技、法律、倫理道德的問題,在無人車滿街跑前勢必要有個定論。目前科技人的見解十分一致,大都認為在這種千鈞一髪、電光石火的瞬間,現有的自動系統都來不及作出任何反應,故法律不應課責,車禍自然與車廠無關;另一方面車主只是坐車並沒有開車,似乎也不該負責任。可是將來無人車若上路,車禍就無法避免;但目前看起來無人車的車禍也無人負責。假如你是交通部長,這無人車的車牌你發是不發?

18日深夜,美國亞利桑那州坦佩市傳出Uber全自動駕駛汽車撞死行人的交通意外(美聯社)
18日深夜,美國亞利桑那州坦佩市傳出Uber全自動駕駛汽車撞死行人的交通意外(AP)

接著我們來看看FB帶來的法律問題,網路無國界是眾人皆知的事實,可是我們仍舊生活在不同的國度裡,受到不同的法令約束。以選戰來說,以往無論是透過境內的電視、廣播、報章雜誌或現場造勢活動等平台,發表政見或民調都有相關的法律規範可循;但是如今像FB這種跨境平台,動輒可以觸及幾千萬或幾億人口。而案內俄國可以運用這麼巧妙的手法,透過英國公司操控在美國的投票行為,進而影響總統大選的結果;但是強大如美國竟然束手無策,這怎不叫人心驚?對FB而言,促發這麼重大的社會事件,美國政府只能透過和渠簽署的行政協議去處罰,而不必負任何刑事責任,這是不是有點怪?

電腦和網路影響現代生活至巨,現代人天天上網,結果每個人在網路上都留存大量的個資;這些不設防的個資若被有心人進行大數據分析,就能相當程度地預測個人的投票傾向、消費習慣、財力和信用程度、交友狀況、甚至一個人的品味喜好等隱私。事實上許多研究顯示大數據分析對個人行為模式掌控的準確度,已超過你的親朋好友對你的猜測;此外,許多網路平台早已淪落為色情媒介、洗錢詐騙、販毒走私的工具。然而現行法令對握有你個資的公司,應如何保護你個資的相關規定卻嚴重不足;網路平台的擁有者利用免費個資大發其財之餘,政府對利用他們平台跨境犯罪的行為,卻無法比照傳統境內業者加以有效管理,這是不是有點失衡?有點不符合社會正義?

目前此一失衡現象舉世皆然,歐盟在這方面的基本法(GDPR)即將於今年5月25日起生效實施,美國的相關立法因網路公司的勢力太強,落後歐盟好幾年;而瘋選舉的台灣,已有許多候選人懂得利用大數據分析來影響選民的投票行為。此外,對台灣懷有敵意的對岸則擁有強大的網軍和互聯網公司,它們無時無刻地收集台灣人在網路世界的個資,隨時可以利用假消息、假數據在台灣社會放毒;處在這麼驚險的環境裡,我想除了堅守理性善念外,我們的法令恐怕也得積極地跟上時代的腳步才行。

*作者為駐荷代表處經濟組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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