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創工作者創新創業,為什麼要開公司?《從匠人到企業》選摘

2022-02-20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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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質上既然是社團法人組織,表示公司是一種人的集合體。在《民法》,這些人稱之為社員;在《公司法》,則稱之為股東。因此,公司可以說就是股東們一起賺錢的組織。(圖/pixabay)

「公司」本質上既然是社團法人組織,表示公司是一種人的集合體。在《民法》,這些人稱之為社員;在《公司法》,則稱之為股東。因此,公司可以說就是股東們一起賺錢的組織。(圖/pixabay)

所謂匠人精神,指的是對於工作的專注熱忱,以及對專業成就的追求。這種專注與追求在邁向企業化經營的道路上,理應轉化為對企業經營的專注與追求。而公司,是一個歷經了數百年演變,累積無數成功與失敗經驗終臻於成熟的商業組織型態。現代商業法律、會計、智財權保護制度乃至於經營管理知識,無不適用於公司組織,對於企業經營的專注、追求乃至轉型、提升並擴大格局,透過公司組織方得實現。因此,從匠人到企業,公司無疑是文創工作者創業時的首選。

文創產業和許多其他領域的產業一樣,近年來掀起一陣創新創業的風潮。但是和其他領域創新創業略有不同的是,一般的創新創業,常常是以設立一間新公司作為起點。反觀文創產業的創新創業者,絕大多數並未設立公司;設立公司這件事甚至從來就不是業者關心的重點,更沒有進入創作者多采多姿的腦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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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才是現代商業中的首要角色

為何文創產業的創新創業者比較不會想要設立公司?可能的原因包括文創工作者有較高的比例屬於獨立作業型態,一個人關起門來做久了,自然欠缺建立組織的驅動力;就算是團體性的文創工作者,文化主管機關也有藝文團體/演藝團體的登記制度,讓藝文團體有已經「立案」的感覺,就不再想要另外設立一個公司組織。

不過個人工作室也好,藝文團體也罷,畢竟都不是真正的專業商業組織。公司究竟是否如某些人所認為的,是人類最偉大的發明之一[註],或許見仁見智,但公司絕對是現代化商業組織中發展最為成熟的一種型態。公司制度無疑推動並形塑了人類經濟活動的形貌,而現代商業環境更是以公司作為其主要參與者。

2、管理IP、財務責任獨立都是公司的專長

文創業者的主要產出是智慧財產權,公司因為具備法人地位,可以取代創作者成為文創智財權的權利人,使得IP 可以集中有效管理、運用,更凸顯文創創新創業者開公司的必要性。因此,開公司非常適合作為文創業者從職人、匠人轉型為企業家的第一步。

公司、職場、創業、辦公室。(圖/pixabay)
公司因為具備法人地位,可以取代創作者成為文創智財權的權利人,使得IP 可以集中有效管理、運用。(圖/pixabay)

此外,公司和自然人一樣,具有獨立的法人格,可以獨立的享權利、盡義務,因此可以把從事商業活動所發生的責任從創業者個人身上分離出來,使創業者不會動輒因為創業失敗就「傾家蕩產」。這絕不是在標榜創業者可輕忽經營事業所應承擔的責任,而是協助創業者能在工作和生活兩個領域中建立適當的平衡。我們建議、鼓勵文創創新創業者開公司,正是希望讓公領域(創辦、經營事業)與私領域(生活、家庭)有必要的區隔,文創創新創業者才能擁有均衡、美好的人生。

3、一人也可以開公司

開公司有很多好處,創業先花一點成本開公司絕對是物超所。但如果文創業者真的是獨立作業,自己一個人可以開公司嗎?答案是肯定的。《公司法》第98 條第1 項規定:「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成。」如果只有一個人,那就開一間有限公司,也就是名符其實的「一人公司」,同樣可以享受到開公司所能帶來的一切好處。

提到公司的設立依據,一般人首先想到的多半是《公司法》。

其實公司是一種營利性的社團法人,《民法》中有關社團法人的規定才是公司最基礎的法源。《民法》第45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其取得法人資格,依特別法之規定。」《公司法》就是《民法》第45條裡所說的特別法。

「公司」本質上既然是社團法人組織,表示公司是一種人的集合體。在《民法》,這些人稱之為社員;在《公司法》,則稱之為股東。因此,公司可以說就是股東們一起賺錢的組織。

[註]:詳見《當文創遇上法律:公司治理的挑戰》,劉承愚著,典藏藝術出版。

*作者為律師,本文選自《當文創遇上法律:從匠人到企業》(典藏藝術出版),授權轉載

《當文創遇上法律:從匠人到企業》。(典藏藝術出版)
《當文創遇上法律:從匠人到企業》。(典藏藝術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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