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國,人們選擇居住社會住宅,並不是因為收入低買不起,而是寧願在沒有房產、房貸壓力下,過著自在有品質的生活。
1894 年法國政府通過平價住宅(Habitation à bon marché, 簡稱HBM)制度,1895 至1903 年間已有3,000 幢平價住宅;1930 年代開始社會住宅,1953 年法國重建部規劃每年增加240,000 戶社會住宅;1968 年住宅部部長提出「城市生活權」,以避免都市邊緣化、社會隔絕「孤島」的認同扭曲等問題;1977 年改變政策於興建花園小樓的社會住宅;2014 年法國頒布「住宅取得與都市更新法」(2014 ALUR)規範房租,2015 年8 月1 日巴黎正式啟用,並且希望在2050 年之前達到社會住宅比例為30%。
社會休戚相關思維 採付費分級制
法國社會住宅政策已逾百年,10,000,000人住在4,700,000 戶的社會住宅。巴黎市政府以公權力釋放公有土地,帶動建商降低10%利潤,提供人民合理租金。依照收入而區分3至4 個等級收取房租, 級距間差2 至3 倍,就算是最高租金仍低於市價。有將近800 個社會住宅管理組織,包括政府單位、地方合作社、社會型企業和民營的房地產信用公司,最高組織是社會住宅聯合會(L'Union Social pour L'Habita)。這些組織同時負責租賃管理與營建開發,雇用的員工數逾80,000 人,每年約有80,000 戶興建,20,000 戶須翻修,2013 年挹注了€ 170 億(請參閱《巴黎不出售》一書)。
法國以合作互助思想「社會休戚相關」的思維,建立依所得收入而付費分級(Tranche)的制度,如幼稚園、小學的營養午餐、學生因遠足旅行的旅館費、音樂班學費等的收費方式,讓貧窮者的孩子同享應有的校園生活;在老人醫療、孩童安親照顧以及住屋的房租付費等都如此。人們選擇居住社會住宅,並不是因為中低收入者買不起,而是寧願在沒有房產、沒有房貸壓力下,過著一種自在有品質的生活選擇。法國尊重並運用多元的組織推展,以獨立與自治原則,合作連結住宅政策於照顧體系、青年創業、文化保存、活化社區;巴黎市政府以平等原則建立「社會住宅混合模式」(只租而不售),發揮人民在城市居住權的公益性。
巴黎較大規模的社會住宅(L'Habitant Social)在18 、19 、20 區較多,本文介紹3 個社會住宅基地分別在第7(左岸)、8 、9(右岸)區,主要分佈在塞納河岸,且各有其背景特色,像是高級精品店商業區、大學區、藝術家文化區,在附近皆常見到社員的、社區型的合作性質金融機構。這些適合台灣各縣市從文化保存、老屋整建、舊社區再生、青年創業、環境永續出發,並且對於參與建設的組織有初步和多元的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