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四月三日,先總統 蔣公逝世紀念日前夕,於慈湖潑漆的10人分別以毀損、侮辱紀念處所、侮辱墳墓罪起訴,其中一位楊小姐更以,妨害公務罪起訴,檢方認為轉型正義條例僅為目標,仍需依照正當法律程序,慈湖潑漆只是冤冤相報,應起訴遏止。
然遭起訴者,第一時間反擊,認為了無任何過錯。筆者日前為文《潑漆蔣中正靈柩豈止有毀損罪而已?》,指出本件尚有刑法「妨害公務」罪責,可惜檢方並未從舉國皆知的影片,當中梳理證據與法律,僅起訴「一人」妨礙公務,或可當作檢方的「善意」吧?筆者容有異見,以歷史與法律論之。
首查,史記中漢武帝時的「馬邑之謀」,本預設埋伏,動員數十萬大軍,欲誘使匈奴單于入侵,聚而殲之;然陰錯陽差,無功而返。後則將提議此役的大臣王恢,以見敵躊躇不擊的罪名捉拿,王恢自知不免,自殺於獄中。然而,此次軍事行動的主帥是誰?怎會毫無記錄?找個替死鬼給國人搪塞?史學家整理,這次軍事統帥的最高指導者為「漢武帝」本人,當然不能問責。承前,本次檢方起訴者,據報導稱尚有姓名不詳共犯,然既有被告出庭應訊,怎會沒有個集團「首領」?與「幕後策劃」?莫非此「柯南神秘人」如前開漢武帝般「尊貴」及不可觸動?筆者不解,此其一。
次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09號》:「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本院院字第一九○五號、第二○三○號之一、第二二○二號前段等解釋,其旨趣尚屬一致。」等語,就「共謀共同正犯」,著有明文。承前,慈湖潑漆事件,影片當中,清楚可見楊女推擠憲兵,且有同夥分別阻擋與支開憲兵,拉開布條,潑灑油漆,已有共同犯罪意思與事先同謀 ,即便僅由楊女一人推擠憲兵,實行妨害公務的構成要件行為(假設語氣),其餘各人未實行;然依上開大法官會議解釋與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規定,其餘9人怎會不構成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的共同正犯?然而,檢方僅起訴楊女,卻大搞「一人做事一人當」,背於法律規定與司法實務的措施,筆者不解,此其二。
末查,大學問家黃宗羲曾言:「天下之治亂,不在一姓之興亡,而在於民之憂樂」等語,美哉斯言!畢竟,蔣氏王朝已矣,自有一姓之沒落;但臺灣百姓在「大有為」的蔡政府領導下,是憂是樂?社稷是治是亂?亦非少數分子潑漆能遮蓋,能移焦,不是嗎?
*作者為律師
在桃園慈湖陵寢進行潑漆行動的獨派青年,召開記者會,說明事件經過。圖為台大學生周維理(左)、FETN蠻番島嶼社陳俞璋(右)。(蘇仲泓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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