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銘志觀點:政府坐視離岸風電競標遴選過程的違法質疑

2018-04-10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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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西海岸浮動式離岸風電的示意圖。

法國西海岸浮動式離岸風電的示意圖。

在上個月(三月)底,離岸風電遴選的收件,去年底通過環評的案場,18案全數到齊 ,並即將進入審查的階段,對於辛勤努力寫計畫書,並同時要進行眾多活動的開發商們,辛苦終於也告了一段落。在這等待結果公布的前夕,暫時有一個可以好好休息的春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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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三月底前的收件前夕,有一段針對離岸風電的小插曲,主要是針對台電示範風場是否讓台灣淪為日商白老鼠質疑,而政府官網,也罕見地快速地針對這些質疑加以回應。

為何政府針對「僅」250億的質疑,這麼快回應,但針對過去數月來,社會各界對於涉及數兆利益分配的離岸風電競標遴選的違法質疑,卻視而不見,拒絕回應?本文僅針對近期的發展,提出一些分析。

無法、無權、無責的離岸風電遴選委員會?

歷年來政府成立很多「諮詢性質」的委員會,雖過去產生一些爭議,但但至少由於其並未掌握審議及分配資源的權力,故其勉強可取得某種合法的地位。而一旦這種委員會具備審議及決策性質,舉最知名之環評委員會為例,一定要遵守嚴格的法律保留,方可為之,簡單的說,就是要有法律規定,或有法律相當明確的授權。如,政府採購法之評選委員會,也是有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四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之規範方可為之。

環評委員會與離岸風電遴選委員會比較。
環評委員會與離岸風電遴選委員會比較。

或許有人會質疑,反正不過只要看起來有法律授權,就可以來審查了,那離岸風電遴選委員會也符合這樣的外觀吧,何錯之有?

這當然有差別!由於這些審議本身都會涉及國家資源之重分配(如在離岸風電,涉及廠商的利益,及全民未來會因為這些計畫是否順利完成,而承擔大量負擔等),到底國家是否可以隨意、恣意將這些審查權,『外包』(outsourcing)給一群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或監督的專家?雖然說交給公務體系自己來做,未必不會發生流弊,但至少在相關公務員法制與責任法制下,法治國仍舊可以介入與監督。

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以下簡稱:遴競要點)就是利用內規的方式,將公務人員的責任外包,或又可以間接下指導棋之情況,難保不會落入「假委員會合議之名,行官商勾結之實」之口實?

若欲避免此一現象發生,至少遴競要點,應該要「準用」政府採購法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辦理。政府應當相當熟知政府採購法在涉及相關競標事務上,較為詳細的規範,但卻捨此不用,恐怕背後有重大隱情也!

獵雷艦第二的弊案,儼然成形?

目前國內本土銀行對於離岸風電的投資能推就推,無疑就是擔憂離岸風電會成為另一個更大規模的慶富案夢魘。

由於政府明知或故意地迴避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也導致諸多光怪陸離的現象。下列疑點若不釐清,恐怕難以弭平各界的疑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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