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點一、公開文件放置室的照片之法律依據為何?
想必各位業者都有看到這一篇報導,中央社在第一時間的新聞,便發出「離岸風電遴選收件 18案全數到齊」的新聞,並附上一張文件放置室的照片;有參與政府計畫經驗者,都知道這是在政府採購程序過程中,大大小小的標案,幾乎不會發生的情況。為何可讓非參與競標遴選的記者,到這一間文件放置室拍照,甚至是公開發出新聞?是否投標業者可以自由拍照,不受限制與拘束嗎?這也不是唯一的一張照片而已。這在在都可以看到,不準用政府採購法相關程序的弊端也。這樣的惡例一開,是否未來政府採購案,都要公開採購文件放置室,讓記者任意進入拍照,甚至讓投標者任意進入?
疑點二、遴選委員的名單不公開,法律依據為何?
離岸風電遴選委員的名單,政府單方面片面決定不公開。政府憑什麼擅自做出這樣會影響評選委員會「委員」權益的決定?
我們來看一下另一個分配利益明顯低很多,「只有」二百五十億的台電針對離岸風機的政府採購案。在該招標公告中,便是適用政府採購法的相關程序,公告評選委員的名單(委員有:「5.評選委員:高委員健章、廖委員志中、張委員泰昌、余委員進利、陳委員在相、林委員大惠、陳委員明安、葉委員英傑、陳委員慶全、王委員平貴、陳委員景林。」)而這樣的事先公告,便是依據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賦予評選委員的權利。(參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6 條:「本委員會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但經本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者,不在此限。」)
此一公開名單的規範,似乎與保護評選委員有關。但由於目前在本要點內,並未準用政府採購法評選委員會,也導致遴選委員未來恐將陷入「秋後算帳」或「瓜田李下」的危機!
疑點三、有史以來投標廠商與官方,在投標前最大規模的密集接觸,違法?
本要點所規定的競標遴選程序,到底在定位上到底是否是行政程序?還是政府採購程序?現在是非常模糊不清。
若是前者,則行政程序法就有其適用。而為了確保行政決策的公正性,行政程序法有所謂禁止片面接觸條款。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時,應將所有往來之書面文件附卷,並對其他當事人公開。」而這也意味著,政府涉及此案的官員此一過程中,應盡量禁止片面接觸,無論是公開或私人場合。若是後者,則當然政府採購程序上,也有相當嚴密,且更加嚴格的規範。若準用政府採購法,則似乎官員與委員,也應避免與廠商進行密切的接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