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司法奇案—捷運公然猥褻無罪案

2022-03-13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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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後在任何人來人往之捷運站、火車站等候車處所等公共場所,只要用衣物或包包遮蔽下體偷偷撫摸(乃至男子撫摸陰莖至射精),只要辯稱「不欲他人知悉而無供人觀覽」,那可引用此判決「依法判無罪?」(資料照,顏麟宇攝)

往後在任何人來人往之捷運站、火車站等候車處所等公共場所,只要用衣物或包包遮蔽下體偷偷撫摸(乃至男子撫摸陰莖至射精),只要辯稱「不欲他人知悉而無供人觀覽」,那可引用此判決「依法判無罪?」(資料照,顏麟宇攝)

「被告拉下長褲拉鍊暨射精之位置即捷運手扶梯處,雖係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空間,但因被告有『遮擋』其猥褻行為之過程,即難遽認其主觀上有供人觀覽之意圖,並以公然猥褻犯行相繩《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245號刑事判決》。」

以上新北法院判決這段話,白話版就是說:「被告李男雖然在捷運站手扶梯處打槍及射精,但因為有遮掩並沒有給別人看的意思,所以不構成刑法公然猥褻罪!」依照起訴書載,該案事實是李男在亞東醫院站2號出口,公然拉下長褲拉鍊,將其右手伸入長褲內,以右手撫摸其陰莖直至射精,致其精液潑灑至告訴人女子之小腿及長裙由檢察官依法起訴《公然猥褻罪》。案經原審法院判決李男無罪,法院論證是否妥當姑且不論,就該判決整體觀察,其自由心證算是嚴謹,而關鍵在於被告「遮擋」二字加上配合被告所講的「主觀意圖(未供人觀覽)」,或可說現今法院對刑法構成要件之論證嚴謹無比,已達百分之百人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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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7日看到此則新聞報導後,筆者查閱了該案判決,並且上網查看Dcard的發文內容,若該文確實為受害者女性所貼出,其中提到:「這個社會上還有正義嗎?司法是保護壞人的嗎?」、「原本相信司法會還我公道,還給社會上一個安寧。」省思良久,在2022年3月8日的婦女節(International Women’s Day;代表色為「紫色」,象徵正義及尊嚴),筆者寫了這篇文章。

Dcard該文之截圖,詳其內容令人深感遺憾;最後記錄日期2022/3/8。(作者提供)
Dcard該文之截圖,詳其內容令人深感遺憾;最後記錄日期2022/3/8。(作者提供)

捷運站的公然猥褻  有遮掩就不算供人觀覽? 

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罪》,係以意圖供人觀賞並以「公然」、「猥褻行為」為其構成要件,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該案對於場所及公然之論證並無疑義,關鍵在於法院認為:「起訴意旨所提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主觀上有供人觀覽之意圖。」準此,是否被告辯稱「遮掩一下,自稱沒有要讓別人看即可?」那筆者請問,褲子拉鍊總要拉開吧,難道是隔空或隔著褲子射精?還是流淌進入褲管再流噴到被害人(告訴人)的裙子及小腿?這麼簡單的邏輯,不知道法官想什麼?

明明判決已經寫「拉下長褲拉鍊暨射精」以及該位置在「捷運手扶梯」,法官卻可以自言自語講「被告有遮擋其猥褻行為之過程,所以不是公然?」是否表示往後公然猥褻這個要件必須達到「公然及暴露到一望即知?」可憐的是,此類實務上性騷擾的慣犯,有幾位是「不遮掩且大喇喇的暴露?」請問不食人間煙火的法官大人,弱勢婦女及幼童怎麼辦?請問您沒家人麼?筆者請問:當婦女或幼童被某位男子「在捷運站射精噴濺在婦幼衣物上,此男子有用衣物或包包遮掩下體,法院怎判案?」答案是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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