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屆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主委蘇永欽教授前兩天在報端撰文,感概NCC的「獨立怎麼不見了?」蘇前主委從民意政治、責任政治、民主政治、保護憲法民主入手,旁徵博引,談到獨立機關保障言論自由的重要性,並直指NCC獨立性不見了,與司法院釋字第613 號解釋極有關係。
蘇前主委總結指出,在政黨完全執政的情形下,獨立機關如NCC、監察院、中選會委員和首長若是由行政機關首長提名、立法院同意所產生,獨立機關的獨立性定然消失得無影無蹤。
我才疏學淺,對民主政治、憲法理論乃至於各國憲政與獨立機關的演變,了解極為有限,不敢妄議。不過,曾為媒體人,參與無線通訊產業市場開放的歷程,也曾出掌系統業者組成的有線寬頻產業協會,容我對NCC獨立性消失的問題,略表不同於蘇永欽教授的意見。
成立不過15個年頭的NCC,扭曲變形,醜態畢露,獨立性蕩然無存,關鍵在於,肇始之初,就走錯了路,司法院釋字第613號解釋,不過是加速了NCC的歧路亡羊之旅和台灣言論自由的倒退罷了。
許多人常將NCC與美國聯邦通訊傳播委員會(FCC)以及英國的通訊管理局(Ofcom),相提並論;但是,無論是美國的FCC,還是英國的Ofcom,主要的功能和任務是制定廣電通訊的技術標準,公平規範廣電和通訊業者取得及使用頻譜頻道的權利,既不涉及廣電媒體的內容審查監管,也從未聽聞,英美兩國會將廣電媒體內容的審查與執照發放,綑綁、勾稽在一起。
從解嚴到政黨輪替,從廢除新聞局到成立NCC,台灣的媒體和言論自由,從來都是半吊子的自由,不同種類的媒體,審查監管制度和自由尺度也大不同。
戒嚴時期,政府嚴管平面媒體,報紙雜誌的發行採登記制度,媒體執照的發放撤銷,由新聞局、警總和國民黨文工會三位一體,聯合監管。這套制度,長期箍死了台灣媒體發展及言論自由。解嚴後,平面媒體改採報備制,報章雜誌的言論自由向前邁進了一大步!然而,包括廣播電視在內的新興電子媒體,他們的言論自由仍然還看不見天日。
台灣解嚴後,平面媒體的言論自由飛躍進步,可以從兩案得到佐證。一是1996年《亞洲週刊》報導國民黨政治獻金柯林頓案,一是2002年《壹週刊》揭發李登輝國安密帳案。這兩案,依照現在民進黨的邏輯,不僅都涉及洩密、國安,得罪的對象也都是高層中的高層。可最終,《亞洲週刊》和《壹週刊》都有驚無險地過了關,也沒有哪個媒體記者編輯,因此遭到逮捕入獄!
相反地,解嚴後乃至於NCC成立前後,廣電媒體的言論自由度,不僅沒有像平面媒體那般受到禮遇與尊重,甚至還「回歸校正」到政黨輪替之前的待遇。廣電媒體的言論自由標準和尺度,遠低於平面媒體,關鍵就在於政府嚴管前者頻譜和經營執照的核發,平面媒體則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