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林卡特指出,對於這些古典法學家來說,暴君和領導人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區別,雖然兩者都「擁有國家」,但實質上「截然相反」,暴君僅遵循自己的利益行事,因此誅殺暴君成為對暴君威脅性權力的合法回應。
政治哲學
政治哲學歷史上,至少有3種不同的思想應對暴君問題。在古希臘和古羅馬,如果統治者是有害的,他們可以被合法且暴力地廢位。例如,柏拉圖(Plato)在《共和國》(The Republic)當中譴責暴政是最墮落的政治罪行;西塞羅(Cicero)的著作《論義務》(De Officiis)聲稱暴政是政治體上的一種瘟疫,由於它會傷害「身體其他部位,所以理應被切斷」。
在君權神授蔚為主流的中世紀,一些哲學家認為人應完全服從上帝賜予的秩序,即使是暴政。然而,神學家聖多瑪斯阿奎納(St. Thomas Aquinas)和馬丁路德(Martin Luther)、加爾文(John Calvin)等新教改革者普遍認為,在沒有其他手段可以使社會擺脫暴君的情況下,個人得以誅殺暴君。
17世紀自由主義出現後,人們推動將反抗暴政的權利納入制度,例如1689年,洛克(John Locke)出版的《政府論》(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明確肯定人民的「革命權」,主張:「當立法者圖謀奪取和破壞人民的財產或貶低他們的地位使其處於專斷權力下的奴役狀態時,立法者就使自己與人民處於戰爭狀態,人民因此就無需再予服從。」
美國《獨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和《美國憲法》(American Constitution)亦蘊含了對「革命權」的敘述──「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們才在他們之間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當權力,則來自被統治者的同意。任何形式的政府,只要破壞上述目的,人民就有權利改變或廢除它。」
美國的做法
儘管自1863年以來,美國本身的戰爭規則就明確禁止暗殺,而且自1976年以來,每一位美國總統都重申了反對暗殺外國領導人的第11905號行政命令,中央情報局(CIA)在未經總統批准的情況下,決不從事像暗殺政府領導人這樣嚴重的事情,但布林卡特指出,美國在其外交和軍事事務上不乏使用暗殺手段,2001年以來,美國無人機襲擊且刺殺了 4000多個目標。
然而,美國是否有理由反對外國領導人?1975年,美國聯邦參議院「專責委員會對政府情報活動相關行動的調查」(俗稱丘奇委員會)得出結論,美國牽涉多項與暗殺外國領導人相關聯的決策。
布林卡特指出,值得關注的是,丘奇委員會似乎提前預料到了俄羅斯入侵帶來的難題,當年的調查結論寫道:「這個國家是通過暴力反抗所謂暴政而建立的,我們的開國元勳(那個時代的當地異見者)得到了外國的援助……我們今天不應該排除對尋求推翻暴君的持不同政見團體的支持。」布林卡特認為,在這段敘述之下,暗殺獨裁者可能符合美國的價值觀。
無法預料的混亂後果
布林卡特寫道,在現代社會,人們主張殺害暴君的正當理由包含自我防衛和保護人權,可以說,這些也是捍衛烏克蘭及其公民人權、美國領導「非法」伊拉克戰爭的理由,不過殺害暴君帶來的主要問題之一是「結果難以預料」,伊拉克後來成為伊斯蘭國(ISIS)恐怖主義的溫床,利比亞如今奴隸制、人口販賣橫行。
另一個令人害怕的問題是,誅殺暴君之後會產生一個更糟糕的領導者嗎?或者導致國家內外的分歧、對立與報復行動升級?在這樣暗殺與刺殺頻繁的世界裡,什麼樣的國家領導人才有辦法安全度過任期?布林卡特認為,歸根結底,誅殺暴君不僅是道德與法律上的複雜問題,在政治上能否奏效也令人懷疑,柏拉圖譴責暴政的2000多年後,我們仍然沒有一個明確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