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中華民國歷任元首上法庭不是新鮮事,歷任元首行使緘默權也早有前例,前總統李登輝在國安秘帳案的法院審理過程中,亦全部委由律師答辯,自己保持緘默,最後無罪;前總統陳水扁涉入國務機要費案時,也曾行使緘默權,結果被聲押禁見;李、扁行使緘默權的下場大不同,說明緘默權不是天下無敵的防護罩,被告也要承擔其選擇的後果,但不論無罪或被押,院檢都沒有大動作聲明驚愕或遺憾。
北檢或謂時空不同,北檢不是特偵組也不是法院,但在人民的心目中,檢察官代表的就是「司法」,檢察官對歷任總統態度大不同,請問:衡平的標準何在?更不要提,陳水扁迄今每天臉書一評,新勇哥物語還號召五二0凱道爭公道,先不說保外就醫一准再准一延再延,扁案未結餘案,連續審都審不下去,離審結幾乎可謂遙遙無期,該驚愕的不知是誰?司法若此,何來法度?談何法治?
行政程序法排除大學適用,政府視而不見談何依法行政?
第二件,翻過來倒過去,已經鬧騰了三個月又二十二天,台大校長遴選案,簡稱「卡管案」,箇中爭議和道理講之再講,從大學法到大學校長遴選辦法,乃至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一卡再卡的結果,卡掉一個教育部長潘文忠,卡出一缸子曾任教授之政務官在中國大陸「被兼職」或真授課情事,新任教育部長吳茂昆不但包辦所有爭議,還開了公司賣專利權到中國!繞一大圈,教育部的「跨部會(卡管)諮詢小組」做不出決議,所謂的「政府高層」搬出《行政程序法》,重提獨董未揭露之利益未迴避爭議。
行政院這麼多「法律專業人士」(照北檢的標準),有法可卡,早幹什麼去了?大學法和校長遴選辦法談的都是大學自治,無庸贅言,《行政程序法》規範的是什麼?第一條開宗明義的基本精神在於: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依法行政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台大校長遴選過程符合這個要件,但教育部卡管一百多天,行政效能何在?連大學自治都糊里糊塗,談何依法行政?至於保障台大權益就甭提了。
台大遴選委員會搬出法務部在二0一六年的函釋,說明大學法就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織、運作等事項已授權教育部訂定辦法,教育部也訂定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予以規範,若同一事項於運作辦法已另有規定者,應優於行政程序法適用。換言之,大學校長遴選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其實何須法務部函釋,《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六項明定不適用該法的行政行為,就包括:「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台大校長遴選不是大學內部程序,難道還是公投嗎?台大校長遴選不是為了教育目的,難道是為了政治目的嗎?搬出《行政程序法》的「政府高層」,眼中只有政治目的而無教育目的,能不讓人驚愕嗎?
有法不依法,只為遂行政治目的,一把尺可以藍綠大轉彎,符合綠意者盡皆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不符者則有法不依法,談何法治?何來法度?這樣的蔡政府,侈談依法行政,的確讓人深感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