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製油公司被控從越南進口飼料油,提煉成食用油後販售。一審彰化地院以事證不足,判處頂新前董事長魏應充等6人全部無罪。檢方事後補充多項事證,上訴成功,台中高分院今(27)日宣判,魏應充15年徒刑,其中6年可易科罰金。仍可上訴。其餘5人,分別判處無罪到11年6月徒刑。
2014年9月強冠餿水油案爆發後,司法機關開始追查各地回收油流向;同年10月9日,衛福部接獲外交部轉自越南工商部的公函,內指稱頂新向越南大幸福公司採購的豬油,是不人工人食用的「飼料油」。檢方同日展調查,並在20天候,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起訴魏等6人涉犯詐欺取財、加重詐欺取財、製造販賣陳列妨害飲食衛生食品、行使登載不實文書罪等5罪。
一審罪證不足判無罪 全國譁然
2015年11月27日,彰化地院審判長吳永梁認為,檢方未提出具體事證。《食安法》對於食品原料並無明確規範;也無法從油品酸價、總極化合物等,證明可能有未經檢疫流程的非健康豬隻成為原料來源,或是成為足以妨害衛生製造過程所製造的油品;至於來自越南的官方文書資料,難以驗證為真,應無證據能力。魏應充等被告犯罪無法證明,判決無罪,引發全國譁然。彰檢不服判決結果,經過數日研究,以厚達145頁上訴書,提出上訴,並舉出包括:頂新上游大幸福公司為飼料商、販賣飼料油,其油酸價過高、含重金屬等證據,但法官均未採信,並反指檢方未盡舉證責任。
全案上訴台中高分院後,台中高分檢再函文越南政府補充頂新進口的豬油確實為飼料油相關正式公文、及其檢驗報告也造假等相關證據,呈送法院;並聲請傳喚林口長庚毒物科主任顏宗海、台大毒物理學研究所副教授姜至剛等專家,鑑定、說明「對人體有害的油,就算精鍊,還是對人體有害。」
最高法院去年11月22日刑庭會議決議,只要攙偽或假冒即成立犯罪,不用再判斷是否會危害人體健康的抽象危險,反駁一審判決所說的《食安法》對於食品原料並無明確規範的無罪理由,認為魏應充等人知法犯法,戕害國人健康,應判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