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侵權不再是「告訴乃論」了!也就是說,只要檢警知悉犯罪嫌疑,就要開始偵查追訴,而不以受害者提出「告訴」為要件。這真是重要的訊息。只是,目前大家對數位侵權的理解,可能存在一些漏洞。
目前各界對數位侵權的理解,主要是影音盜版,先前侵權的樣態主要是盜版光碟,但現在用光碟的人已經非常少了,盜版問題卻更加嚴重。除此之外,以前盜版是告訴乃論,就是有受到侵權的一方去提告。問題在於訴訟曠日費時,而且訴訟成本不低,有些被侵權者未必有心力去提告,所以難以杜絕侵權。
前述問題存在已久,報載經濟部為了因應「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of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CPTPP, CPTPP)對「具有商業規模」之著作權的盜版及散布行為,積極推動修法,針對造成權利人100萬元以上損害,賦予權責機關得依職權,採取法律行動, 把《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而且「以營利為目」,其重製物為數位格式者,改為非告訴乃論罪。這次修法,還把侵害公開傳輸權之罪也改為「非告訴乃論」,以期有效嚇阻數位侵害行為。
這裡存在幾個值得思考的議題,例如「造成權利人100萬元以上的損害」,要怎麼具體衡量?一部電影如果被盜版而在網路上可以觀看,損失多少?因為很難得知這部電影如沒遭到數位侵權有多少票房收入。要落實數位侵權的追訴,就要先建立起一套具有說服力的衡量標準。
除此之外,如果有一些權利人,單一作品被侵權的損失不到100萬,那就算了嗎?還是說要等其他作品也被侵權,累計之後超過100萬?但是能這樣累計嗎?技術上恐怕有困難。
從實際情況來看,權利人的損失不管有沒有100萬,如果侵權人的不法所得超過100萬,這也很符合具有商業規模的定義,而且更容易計算。權利人的損失,以及侵權人的不法所得,兩者都可以看成追訴的門檻。
數位侵權目前在法律上有一個最大的漏洞,就是著作權的數位侵權,不只存在影音領域,也存在於新聞報導。《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第四項為「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這個規定過去都被理解為新聞報導的文字部分(不包括照片)不受著作權保護,所以很多網路媒體常常直接大量引用或抄襲別的媒體的新聞報導。影響所及,媒體只要養工讀生到處複製貼上即可,何必禮聘優秀的新聞工作者?長此以往,新聞報導品質的淪落不言可知,整個新聞產業的崩壞也可以預期。
事實上,新聞報導應該是受著作權保護才對,只有報導中的事實資訊不受保護,而不是整篇新聞報導的文字都不受著作權保護。
參照國內外的訴訟判決與相關研究,可以從著作權與準財產權去捍衛新聞報導的權利,在法律上則可以從《著作權法》與《公平交易法》兩類法律分別進行。近年引起國際高度關注的澳洲政府對抗Facebook獲勝、以及法國政府重罰Google五億歐元,都是沿著這個思路,可見這是國際主流趨勢。政府先前對這個議題表達高度支持,可惜這次修法,新聞報導的數位侵權問題還是沒有獲得足夠的重視,只能期待下次。
*作者為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廣播電視學系教授,本文原刊《奔騰思潮》,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