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反對執政當局倉促草率進行臺鐵公司化,臺鐵企業工會於五一勞動節發起不加班運動,以使得執政當局能正視臺鐵員工對於公司化之想法。然而身為雇主的行政機關,非但不與工會進行協商,還反之與其進行分化對立,行政院長蘇貞昌甚至要求臺鐵員工「不要與衣食父母作對!」,此一舉動實在令人嘆為觀止,誰能料想到當年的人權律師,如今卻成為了「慣老闆」?
確實,臺鐵企業工會等臺鐵三工會,今與執政當局所為者係「一般性協商」,並非團體協約法中之團體協商,其自無團體協約法之保護,蘇院長如此囂張跋扈之行為,當然無成立違反誠信協商不當勞動行為(團體協約法第6條)之可能。然而這不代表執政當局如此輕蔑鄙視之態度,甚至發表無異於反工會之言論係合理的呀!任由勞資爭議持續擴大,絕非吾人所樂見也。
集體拒絕加班,是這回臺鐵企業工會所發起的抗爭內容,其為順法鬥爭之一種,本質上並非罷工,而係勞動關係中休假權利之合法行使,而非如同罷工那樣以違反勞動契約為手段。申言之,集體拒絕加班是勞工依循勞基法所賦予之權利,所為之合法手段,其並非爭議行為。
而對於集體拒絕加班,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亦肯認其並非爭議行為,並將之定位為「工會協同多數勞工行使拒絕加班之工會活動」。因此,若勞工因為參加此一集體拒絕加班之工會活動,而受到拒絕雇用、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益之待遇時,雇主將成立不當勞動行為,因此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亦將因此無效(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
有爭議者係,臺鐵員工為何得依勞基法第37條及第39條之規定休假?臺鐵員工不是公務員嗎,為何會適用勞基法?實際上,臺鐵員工並非公務人員,而是「公務員兼勞工」,依勞基法第84條之規定,該等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但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優於勞基法者,從其規定。而這裡的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包括了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安全衛生、福利、加班費等,因此,臺鐵員工自得依照勞基法第37條及第39條之規定休假,拒絕加班。
在這回臺鐵企業工會所發起之集體拒絕加班的運動中,蔡政府充分展現了其執政無能,放任臺鐵員工與行政機關的衝突越演越烈,迫使臺鐵員工發起不加班運動以表達其憤怒。臺鐵企業工會除了於五一勞動節發起不加班的運動外,更表示若訴求仍未持續被重視的話,未來將於端午節、中秋節、國慶日發起拒絕加班的運動,試問蔡政府得否妥善處理這場勞資糾紛?本人對於執政當局處理事情之能力實在擔憂呀!
此外,臺鐵產業工會日前也提出了調整事項調解,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第1項及第54條之規定,若調解不成,且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之方式,過半數同意,即得為罷工爭議行為。試問,慣老闆蘇院長得否於接下來的調解過程中與臺鐵產業工會達成團體協約,以避免後續爭端?本人對此抱持相當大之疑慮。
*作者為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