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署偵辦本案於法有據
本署業已敘明本署偵查程序之合法性、澄清本案由本署繼續偵辦於法有據、並無馬前總統所指難期公正客觀之疑慮。馬前總統從今日檢察官再提出之51個問題、再提示之22項證據,應可充分了解本署確實基於案情需要方始傳訊,絕非輕率發動偵查權。
四、本署於106年11月29日偵訊馬前總統之過程並無疲勞訊問,馬前總統當晚對偵訊程序均無異議
該日訊問過程中,偵訊之檢察官始終為同一人,而馬前總統曾長時間休息2次(分別為「約中午12時40分至13時30分間用餐及休息」、「約晚間6時30分至7時0分間用餐及休息」,而晚間之休息時間,本署原擬比照中午,預留約1小時予馬前總統,惟選任辯護人主動表示於晚間7時即可開始訊問),本署並提供便當、飲水。另當日庭訊過程,被告馬英九先生並多次上洗手間,本署亦充分尊重。當日訊問過程中,本署檢察官均隨時注意馬前總統體能狀況,且其選任辯護人於訊問完畢後亦陳明對當日之訊問程序均無異議並記明筆錄。當日訊問結束,馬前總統離開本署前,仍在本署1樓對在場媒體發表簡短談話,對本署之偵查程序並無表示異議,故本署絕無「疲勞訊問」之情。
五、最後,本署再次呼籲:相關涉案人士應配合司法調查,協助還原事實真相,始為正途,勿作無謂渲染及政治操作,此方有利於我國之民主法治發展,並為國人所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