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審議通過「有線電視多元選擇付費機制規劃」,決議以有線電視「基本頻道」以及「多元付費選擇機制」,取代多年來台灣有線電視「一個價錢吃到飽」的收費方式,這對有線電視產業來說,堪稱是「地殼變動」級的變革。可預見其對業者的經營模式以及視聽大眾的收視習慣,將造成極大的影響。NCC以「保障基本收視權益」、「增進消費多元選擇」、「健全平台產業發展」以及「導引製播優質內容」作為政策目標,口號動人,但NCC的管制作為,是否是達成上述目標的終南捷徑?
以同樣和一般人日常生活關係密切的便利超商為例。人們到超商消費,可以買到什麼商品(何種商品可在便利商店上架)? 商品會以何種方案銷售? 有沒有第二件六折或是A配B的商品組合優惠? 商品如何陳設排列? 原則上這些都是業者自身營業自由的行使,公權力管制介入的空間相當有限。只要市場維持開放的自由競爭,消費者的權益自然就能夠得到最大程度的實現。
那麼,為何對於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對自己的頻道內容以及頻道的安排,政府還要費心建立一套機制來框住業者? 從營業自由的角度,這個問題會顯得特別費解。然如果從言論自由的角度出發,或許就比較容易得到解答。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曾表示,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的特殊性,在於其作為電視節目傳輸的瓶頸設施(bottleneck)——具有寡佔地位的系統業者,掌控了人們可以在電視上看到什麼樣的節目的權力。換言之,沒有系統業者,頻道就沒有觀眾。這樣的觀點,不僅在美國適用,台灣也不例外,以往壹電視苦於無法上架的處境,就是最好的例證。
但如果說主管機關之所以取得管制的正當性,在於避免系統業者濫用其作為節目通路的優勢地位,確保大眾收看節目的權利,那麼,幾點外在因素是必須考量的。首先,管制的前提在於業者寡佔地位對於頻道內容多元性的威脅,所以如果存在一個「有效競爭」(effective competition)的市場,政府管制的必要性隨即降低。從這個角度來看,維護市場的競爭,反而才應該是管制的首要目標。
其次不能或忘的是,系統業者自身也是言論自由基本權的權利人,對系統業者而言,是否載送特定的頻道,乃至於頻道位置的決定,在商業因素以外,亦有可能是出於頻道內容的考量,就此而言,系統業者的頻道編輯權,意義上與傳統平面媒體享有的編輯自由並無二致。公權力的規管,必須要謹守最小的界限,才能符合大法官一再申明「國家應給予言論自由最大限度之保障」的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