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指揮中心宣布簡訊實聯制時,陳時中才說了早該說的實話:「只是讓大家更不方便,已經沒有辦法帶來實質的效果。」但至今年4月26日止,已發送的47.7億則簡訊,花了納稅人三億。
一個有用的措施不會在正需要控制疫情的時候退場,政府取消實名制後,餐廳和賣場只量體溫,要求民眾噴消毒水戴口罩再入場。政府無能疫調,要民眾自主通報,自列接觸者,公司和學校由單位自行造冊。如果現在政府可以不做疫調不處理實聯制資訊,能相信民眾自主應變照顧自身健康,那過去為什麼要送錢給電信業者?簡訊實聯制只是政府說做就做,說不做就不做,事前不評估必要性和成效,幫助企業賺錢的其中一項防疫措施。
而指揮中心在4月22日要求執行的「未打三劑疫苗不得進入24特定場域」,又是再次搞一個不考慮效益,直接侵害人民權益,轉嫁成本給消費者的惡例。
先別說第三劑在國外是當「追加劑」(booster),極少以之為進入場所的「要件」。在臺灣,4月22日起「未打三劑不得進入」的場域有24個,而指揮中心說這些地方是:「會接觸不特定人物,或無法保持社交距離,經評估有較高傳染風險者。」光看這個描述,能猜到是哪24個場域嗎?大眾運輸,百貨公司,餐飲店,零售量飯店,電影院….所有消費服務類場所都是吧?但上述場所都不需要打滿三劑疫苗才能進入,扣掉社會形象不夠正面容易被針對的八大場所,政府挑上了遶境進香團,旅行社,和健身房。先不說政府臨時一個限制令,相關業者損失多少錢會不會倒閉,在政策的施行理由上,政府有辦法證明這些場所染疫風險最高嗎?
如果政府認為疫情嚴重需要採防堵戰術,按照疫情警戒標準和因應事項直接「升級」,那業者和消費者該如何應對和求償都可以按照規定來因應。例如,去年關閉健身房時,健身房直接讓會員暫停會籍,會員不需要自行請假,也不用承擔請假手續費和暫停期間每月會費的損失。旅行社要取消機票和旅館也可以依照規定辦理。然而,這次政府不宣佈升級,卻禁止人民進入這些場所使用設備和服務,等於是將舉證責任轉嫁到消費者身上。同樣是不能進健身房,未打三劑的健身房會員被業者收取會費和請假手續費,未使用服務卻要付錢,就算提告,還可能被法官認為業者沒有不提供服務,是你自己不打滿三劑,法律上都沒有必勝的把握。政府的政令一出,消費者權益立即受損。政府還公告:不得以未打三劑為理由解約!這不是等於幫業者利用政令搶消費者錢?消費者不能進健身房,不能使用服務,但每個月都要付會費,要請假就要額外付錢。如果受不了這樣每月被扣錢又不能進場想解約,政府還公告「不得解約」,為業者不肯解約提供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