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台灣政壇、杏壇為了管中閔應否膺任台大校長,爭論不休,甚至為了教育部最新決定「拔管」,出現「對立」現象,台灣彷彿進入大陸「文化大革命」時代,連台灣一向自傲的民主都出現高度自我懷疑,一旦執政者無力解決、撫平這個質疑,動亂恐將纏繞著台灣,台灣前途也將晦暗不明。
民主,必須植基於法治,方能謂為真民主,一旦拿掉法治,多數「暴民」組成的民主,將使一個國家陷入混亂;一個政府如果不依法行政,政策決定僅依執政者的意志力執行,單憑民調數據、名嘴論述,均非民主的真諦。
就以管中閔案為例,教育部在是否核發聘書過程中表現「荒腔走板」,關鍵就在於教育部發放聘書「審核權」的法律根據是什麼?檢視相關法律,可以發現,教育部根本「無法無天」!
根據大學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教育部依照大學法第三項制訂「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台灣大學更依據其組織規程,訂定「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遴選校長,綜觀所有法規,包括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均未授權教育部有「法律」依據,可以「審查」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所遴選出來的校長當選人選。因為,根據大學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教育部只能「聘任之」。
面對教育部的無權干涉,甚至做出否決決定,當事人管中閔依法就可以提出訴願,因為教育部的否決作為,就是一項「行政處分」,面對違法行政處分,就應勇敢為捍衛自己的權益,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不論是從行政院訴願程序,之後的台灣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到最高行政法院,甚至到最高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憲,管中閔必須挺直腰桿打官司,而非用FACEBOOK發表言不及義的「我們必將贏回大學自治」、透過FACEBOOK以轉貼大學教授連署方式,呼籲教育部退出政治干預,意圖激起民憤,捍衛所謂「大學自治」。
教育是國家培育人才的最重要堡壘,一旦連台灣最高教育機構都能無視法律的存在,無法律依據蠻幹,未來所有學子的腦海裡將是「只要我喜歡,為什麼不行?」太陽花學運年輕學子的佔領立法院、毀損行政院辦公室的行為,都可以用「不服從」概念包裝,毀法棄法的後遺症,就是法治毀了,民主也就會「走樣」。
台灣要怎樣的民主?值得執政者與在野黨好好思考,畢竟,台灣已經歷經多次政黨輪替,今天的胡作非為,他日必將自食惡果!
*作者為資深媒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