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花了點時間讀了教育部昨27日晚間的聲明,拒絕按照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的遴選結果,聘任管中閔為台大校長,並要求台大必須重新遴選校長後,再報部聘任。該聲明另有兩個附件,附件一是管中閔擔任台灣大獨董和參與台大校長的時序列表,附件二是一份長達13頁未署名的法律研析意見。
讀後只有一點感想,滿紙荒唐言!
教育部拒聘管中閔的理由為(1)管中閔在台大正式核准前,即已出任台灣大獨立董事,以及審計委員會和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委員,由此足證管中閔「缺乏學術誠信」,不符台大校長作為士林表率之條件;(2)管中閔擔任台灣大獨董和遴選委員中之台哥大副董事長蔡明興「有經濟法律上重大利益未迴避的適法疑慮」。
首先,來探討管中閔未獲台大同意前即出任台灣大獨立董事,以及台哥大審計委員會和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委員。根據教育部新聞稿附件一之時間表,台灣大早於去年4月28日即已函請台大准許管中閔教授於2017年6月14日至2020年6月13日兼任台灣大獨立董事;而管中閔亦於5月2日正式向校方提出兼職申請,經層層簽辦後,當時之台大楊泮池校長於5月17日核准管中閔之兼職申請。6月14日台灣大董事會,管中閔獲選為台灣大之獨立董事。教育部認定管中閔違法兼任台灣大獨董之理由為,台大於9月29日始正式與台灣大簽訂產學合作與學術回饋金契約,因此管中閔於6月14日當選後即就任台灣大獨董及審計委員會和薪酬委員會委員為偷跑之「缺乏學術誠信」行為(筆者想破頭也不知這與「學術」何干)。
稍有企業經驗的人就知道,台灣上市企業的股東會以及董事會換屆大都在六月舉行,新任董事會一但選出,舊董事會就當然解任,新任董事即刻就任。而新任董事是否當選,是要在股東會選舉後方能確認的。因此,台灣大與台大就管中閔教授兼任台灣大董事所訂立的產學合作與學術回饋金契約,僅能在管中閔於股東會選出管中閔為獨董,且他已就任後,才有可能簽署,也才有意義。因此以管中閔於台灣大與台大正式簽約前即出任台灣大獨董,為管中閔之「缺乏學術誠信」之理由,荒謬可笑!
再論管中閔僅申請兼職台灣大之獨董,而未申請兼任台灣大之審計委員與薪資報酬委員,這又是對台灣公司治理制度的門外漢之言。根據證交法之規定,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出任,而薪資報酬委員按慣例亦會由全體獨董出任,並得聘請非獨董之人士參與。因此管中閔擔任台灣大之審計委員和薪資報酬委員與他擔任台灣大的獨董根本就是一件事。准許擔任獨董而未准擔任審計委員或薪資報酬委員是邏輯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