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又有媒體提起台灣勞工因為低薪而大量外流的問題,實際上走不了而留在台灣的勞工更是悲情。依據105年勞檢年報,台灣目前登記適用勞基法的公司大約67萬間,105年全台灣總共進行了67,194廠次的勞檢,只有10分之一的量,這還是包括重複受檢的公司,平均分配來看每間公司每10年才有可能被檢查到一次,不良的老闆當然願意賭一把。
進一步看,這6萬多次的檢查總共查到1萬281件的違規,占總檢查比例的15%,而六都違規比例約莫都在20%左右,皆高於平均值,高雄違規比例甚至達到30%,而這當中還不包括黑數。再者,每年違規的次數還在持續增加中,106年更是有超過2萬多件違規。關於這點這政府都以因為近年檢查次數越來越多所以違規次數才增加。但稽查多違規也多,這不就是代表企業違規的比例一樣高?
更進一步看,為何企業明知政府加強稽查卻還是敢違規?先就罰款金額來看,以105年這一萬多件的違規共罰了4億2百58萬元,平均一件違規只被罰3萬9千元,這比台灣勞工的平均薪資還低的罰款金額對一般中小企業都沒嚇阻性了,何況是對大公司。再就法條來看以業者最常違法的未按規定給付加班費及違反工時等,最高也僅能對企業處以1百萬的罰鍰最低更只要2萬,這樣的金額對企業根本起不了任何約束力,以最近讓司機過勞而造成2名員警死傷的景山,也不過被罰3百萬,而這已經是勞基法的極刑,這點罰緩對大老闆來說每年違規節省的錢或許還遠遠超過這些,也難怪美國人權報告直指勞基法罰則太輕沒有嚇阻作用。
筆者借用勞動部長許銘春在27日的高雄工作高峰會致詞提到的例子,她表示的台灣工安SOP制定的比日本還好,卻還是不斷發生問題一例,她說:「就是沒有落實,人的問題嘛!制度再好,沒有落實都沒有用!」。這段話講得非常切合實際,而這句話也可原封不動再還給勞動部。勞基法執行不落實,罰則又太輕所以業者就肆無忌憚的違規起來,久了就成習慣,勞工也慢慢覺得這是自然的。
筆者在這裡建議政府再修一次勞基法,仿照芬蘭超速罰單一般,依違規人資產進行裁罰,同樣,以後違反勞基法也改為依企業規模進行裁罰,再輔以加強勞檢或許會有一絲機會讓老闆守法進而改善台灣的勞工環境。
*作者曾任市議員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