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前總統擔任臺北市長時,遭檢舉以特別費中飽私囊,被查到一千五百張、總額近八十萬元的可疑小額發票。依特別費規定必須使用於公務所需的支出,原始憑證應註明用途或案據,而將馬市長起訴。
一審法官判決引用主計處報告,五十年來一向基於尊重、信賴正副首長,均由其統籌運用,從寬認定,相沿成習形成慣例,而判無罪。二審判決,認為特別費具有「實質補貼」、「定額統籌概算型費用」,也判無罪。但根據預算、會計、主計法規均查無「定額統籌概算型費用」名詞與定義。第三審仍維持一審、二審無罪判決。嗣後,立法院為了結這「歷史共業」,修改《會計法》,幫政務官、大學教授等總計六千五百多人解套。
然而特別費並未涵蓋民代,導致許多議員、立委因詐領助理費,而被起訴判刑。立委醞釀修法「解除歷史共業」;陳前總統因國務機要費貪汙案仍在審理,執政黨擬本會期修法解套,恐引起藍綠對陣。
瑞典前副總理莫納薩琳曾以公務信用卡,購買巧克力和香菸,被記者指陳其貪汙。莫納薩琳事後雖還了錢,仍不容於瑞典社會,因而辭去副總理職位。瑞典連貪小錢都不容許,涉貪只能立即辭職,接受調查法辦,維護官箴以清廉稱許。臺灣卻一再以「歷史共業」替官員脫罪,成為貪汙無罪的代名詞,貽笑國際。
*作者為前立法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