墮胎權一直是美國近代最具爭議的社會議題,最高法院當年以7比2票數做成「羅伊訴韋德案」判決後,令美國廣大保守派極為憤怒,誓言終有一天要將其推翻。於是總統大選和中期選舉成為大法官任命權的攻防戰,同時許多州的反墮胎團體不斷進攻、推行墮胎禁令,推翻「羅伊訴韋德案」亦成為共和黨夢寐以求的願望。
本次起因是,密西西比州出台嚴苛的禁止墮胎法,明令除非面臨生命危險或胎兒嚴重畸形等情況,否則禁止懷孕15週後的孕婦墮胎,若醫師違法執行墮胎手術,將面臨罰款或吊銷執照。密西西比州唯一墮胎診所「傑克森婦女健康診所」(Jackson Women's Health)隨即對州當局提起訴訟,稱該法違憲。
地方法院法官里夫斯(Carlton Reeves)下令暫停實施該法,後來官司一路打到聯邦最高法院。去年末,最高法院開始庭審此案,並傳出將在今年公布裁決。白宮發言人莎琪(Jen Psaki)當時即表示,無論聯邦最高法院的裁決結果為何,拜登政府都支持,為了一勞永逸,必須將「羅伊訴韋德案」的判決結果寫入聯邦法律。
墮胎權若被撤回,同性戀人權也岌岌可危
現代大法官若真以5比4票數,推翻半世紀前7比2票數達成的女性權益重大里程碑,確實形同人權倒退。大法官阿利托(Samuel Alito)主筆的主要意見書(majority opinion)草稿更以「墮胎權並未深植國家歷史與傳統」、將憲法保障之隱私權推定為保護墮胎隱私的「推理薄弱」且造成「破壞性結果(damaging consequence)」,引燃社會爭論,加深社會分裂。
阿利托這種「未根植於歷史傳統的觀念就不該合法化」的邏輯,似乎與最高法院晚近的部分裁決衝突,其中包括涉及墮胎與同性婚姻權益的法案。美國憲法對隱私權的保障來自最高法院1965年「格里斯沃爾德訴康乃狄克州案」(Griswold v. Connecticut)判決,當時首次裁決隱私權受憲法增修條文第14條保障,由此推翻康乃狄克州禁止生育控制的法律。
而隱私權是最高法院審理1973年羅伊案、1992年「計畫生育聯盟訴凱西案」(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以及2003年涉及同性性行為之「勞倫斯訴德州案」(Lawrence v. Texas)的基礎。歷任審理大法官認定,隱私權是雖然沒有寫進憲法但顯然也受憲法保護的權利,而墮胎權、同性戀關係就是隱私權延伸保護的權利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