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德州「心跳法案」本月1日生效,孕婦懷孕約6星期後就不可墮胎,美國公民有權提告德州任何提供墮胎服務者及參與墮胎的行為人,勝訴者可獲得至少1萬美元(約新台幣28萬元)。德州布雷德醫師日前投書《華盛頓郵報》,表示自己在該州心跳法案實施後,依舊為胎兒已有心跳的一名孕婦執行墮胎手術,而阿肯色州的男子斯堤利與伊利諾州男子戈麥斯20日提告布雷德。
1973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做出著名的「羅伊訴韋德案」(Roe v. Wade)判決,大法官以7票贊成、2票反對做出判決,認定女性墮胎權獲得憲法增修條文第14條保障,即確保公民的基本權利不受政府侵害,孕婦可在懷孕首3個月自行決定要不要墮胎,且政府不得干預,婦女墮胎權在美國自此受到憲法保障。
然而,共和黨一直想推動新的墮胎限制,至少12個州頒布了禁止婦女在懷孕早期墮胎的法令,但這些規定都因法院反對而未能順利生效。共和黨籍的德州州長艾伯特(Greg Abbott)5月簽署2017年通過的德州參議院第8號法案(Texas Senate Bill 8),該法也是美國目前為止最嚴苛的墮胎禁令,禁止醫護人員檢測到胎兒心跳後仍為孕婦執行墮胎手術,即使是遭到性侵或因亂倫懷孕也不例外。通常婦女懷孕6周後可透過超音波檢測到胎兒心跳,但許多婦女懷孕6周時可能還沒察覺自己懷孕。
布雷德:堅定擁護墮胎權
婦產科醫師布雷德(Alan Braid)在德州聖安東尼奧(San Antonio)執業,他18日投書《華盛頓郵報》(Washington Post),以〈我違反德州極端墮胎禁令的原因〉(Why I violated Texas’s extreme abortion ban)為題,闡述自己決定違反德州法律以堅定捍衛墮胎權的信念。
他在文中坦承,9月6日,他為處在懷孕初期但胎兒已有心跳的一名孕婦執行墮胎手術,他寫道:「我有女兒、孫女、侄女,我相信墮胎服務是醫療照護的重要一環。過去50年來,我一直在治療與協助病患,我不能坐視我們回到1972年。」
代表布雷德的美國墮胎權組織「生殖權中心」(Center for Reproductive Rights)發表聲明,該組織資深法律顧問赫倫(Marc Hearron)在聲明中表示,德州的法律「規定『任何人』都可以就違規行為提起訴訟,我們開始看到這種情況發生,包括州外的原告。」
州外2名男子提告
阿肯色州58歲的斯堤利(Oscar Stilley)接受採訪時聲稱自己認為婦女有權不生孩子,他也不是要試圖阻止布雷德醫師執行墮胎手術。然而,他看完布雷德的投書後,決定提起訴訟。他說:「我不是擁護生命權(pro-life)那一派,我想在這裡證明的是法律,我們自豪自己是一個法治國家。」
斯堤利說這起訴訟對他來說是雙贏,所以他才會趕快提告:「無論如何,我都會得到答案。如果人人都可以提告,而且勝訴者可拿到1萬美元,那我想拿到我的 1萬美元。是的,我的目標確實是領這筆錢。」
他在訴狀中被描述為「被取消律師資格的可恥」律師,訴狀中也寫出他因逃稅與串謀而遭到聯邦定罪。他在監獄服刑10年後,回到家中居家監禁。
伊利諾州男子戈麥斯(Felipe N. Gomez)也對布雷德提告,但他在訴狀中自稱支持女性應有決定是否繼續懷孕的選擇權(pro-choice)。
反墮胎組織擔心不利墮胎禁令
美國公民有權提告德州任何提供墮胎服務者及參與墮胎的行為人,一些反墮胎者擔心這2起訴訟案可能最終會不利於德州的墮胎禁令。
https://t.co/CvlH7hIYJZ
— TMarian.Grace (@TmarianG) September 10, 2021
Pro-life protesters stand near the gate of the Texas state capitol at a protest outside the Texas state capitol on May 29, 2021, in Austin, Texas. (Sergio Flores/Getty Images North America/TNS) pic.twitter.com/Kz4QlUS7eG德州的反墮胎民眾
德州最大的反墮胎組織「德州生命權」(Texas Right to Life)立法事務主任西戈(John Seago)表示:「這些訴訟案都不是挽救無辜人命的有效嘗試,這2起案件都是自私的法律噱頭,為了個人目的濫用德州心跳法案規定的訴因。」西戈表示,他與德州其他捍衛生命權的人認為「布雷德發表個人觀點旨在引來輕率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