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爾表示,草稿並不屬於機密文件,因此外流草稿並未違反《間諜法》(Espionage Act),「就我目前所知,聯邦《刑法》無規定禁止揭露法院意見書草稿」,但也強調,若是駭入電腦取得,或是法官或書記官竊取,這位外流文件者就會被起訴電腦詐欺和濫用或竊盜等罪名。
柯爾認為,《美國法典》第641條(18 U.S.C. § 641)可能會是聯邦檢察官起訴外流文件者的法律依據,該法禁止竊取和濫用政府持有的「有價物品」,但「有價物品」是否涵蓋資料文件仍有爭議。美國非營利組織「新聞自由基金會」(FPF)執行董事提姆(Trevor Timm)說,分享資訊和偷竊「有價物品」基本上並不相同。
.@martensmatt1 asks if it might be conversion of federal property under 18 U.S.C. 641, on a theory that the person had access to the draft but converted it to the his own use or the use of the publication (or the public). That's a good question. https://t.co/AwQWaR87gK pic.twitter.com/dlMaXESJx6
— Orin Kerr (@OrinKerr) May 3, 2022
政府文件算「有價物品」嗎?
提姆也是關注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的律師,該法保障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就算檢察官要以《美國法典》第641條辦案,我會嚴正關切《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適用把政府資料提供給新聞媒體的人」,提姆稱,「外流(政府資料)給新聞媒體很美國,且從歷史上諸多案例可看到,是要促進而非阻礙民主」。
《連線》指出,洩露「五角大樓文件」(Pentagon Papers)的艾茲柏格(Daniel Ellsberg)、把美軍近75萬筆伊拉克及阿富汗戰爭資料洩露給「維基解密」(WikiLeaks)的曼寧(Chelsea Manning),以及揭露稜鏡計畫(PRISM)的史諾登(Edward Snowden),都被控告違反《美國法典》第641條。
然而,他們的案子並未成為判例,像是艾茲伯格的案子因當時尼克森政府的不當調查而撤下,史諾登至今尚未接受審判,犯案時為美國陸軍情報分析師的曼寧則是在軍事法庭受審。此外,他們也都被控違反《間諜法》,而曼寧是針對違反《美國法典》第641條認罪,2013年被判35年徒刑,2017年時任總統歐巴馬(Barack Obama)卸任前為她減刑,得以在2017年5月出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