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立誠觀點:繳電費的是不是利害關係人?—離岸風電行政訴訟的最後關頭

2022-05-09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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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所謂原告不適格方面,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原告等縱使電價有所調漲,亦僅為事實上、經濟上有損失,非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侵害或損失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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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司法院大法官曾有以下解釋:「法律規範之目的係為保障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權益,且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負有作為義務己無不作為之裁量空間,猶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或拒不為職務上應為之行為,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被害人自得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如法律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可得知亦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時,則個人主張其權益因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而受損害時,即應許其依法請求救濟。」

依憲法及現行法制,監察院尚無能逕行撤銷行政機關違法行政處分。而依行政訴訟法,行政法院職司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全國民眾都殷切期盼最高行政法院得發揮司法審查功能,在新興能源法律領域宜與時俱進,檢討既有規範與理論對人民之保障是否不足,勿畫地自限在傳統訴訟程序要件上糾結,卻任令視法治於無物之行政機關恣意行政。並宜糾正原審判決、撤銷已經証明為違法之原處分,以匡正違法行政結果,並保障全體用電戶之權益。

*作者為臺灣能源部落格版主、前吉興工程顧問公司董事長,本文原刊《奔騰思潮》,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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