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離岸風電兩次招標,過程違法亂記。監察院於2018年12月針對此案對經濟部提出糾正案,經濟部置之不理。
因離岸風電標案將造成人民近兆元的重大損失,一群熱心民眾於2019年3月向經濟部上級單位行政院針對此案提起撤銷籌設許可之訴願。但蔡政府的行政院怎麼可能撤銷蔡總統引以為重大政績的離岸風電計劃?不出所料,2019年12月行政院以訴願人「不適格」為由不受理本訴願。
何謂「不適格」?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認為訴願人非「利害關係人」,沒有資格提起訴願。此項理由是否合理,本文後段會詳細討論。
既然向經濟部上級機關訴願這條路走不通,人民只有希望司法部門可以主持正義,維護法紀。同一群訴願人於2020年2月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針對此案正式提出行政訴訟。原告於起訴狀中詳列經濟部在本案招標過程中之各種嚴重違法事實,及何以行政院以「不適格」為由拒絕受理行政訴願不合法律原意。因離岸風電招標過程極具技術性並極為複雜,原告等極為希望在法院開庭時能向法官詳細解釋。
但左等右等一直沒有開庭,原告只好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準備狀」、「行政訴訟陳報狀」及「行政訴訟及陳報暨陳述意見狀」等書狀一再詳細說明。詎料高等行政法院於延宕兩年仍未開庭,一直等到2021年12月底,數項能源公投結束後,於2022年1月初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由將本案駁回。
原告等不得已,只好於2022年1月底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深切盼望最高行政法院能苦民所苦,將本案發回高等行政法院更審。
一群民眾為了全民利益默默奮鬥了三年的過程,從未向媒體披露,主因是對臺灣行政司法系統仍保有一定信心。但目前形勢嚴峻,也不得不將讓社會知道有此重大官司正在進行中,希望最高行政法院能正視本案。
本案實體部份極為清楚明白。監察院共22頁之糾正書本文即明確指出「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該「作業要點」之屬性系「行政程序法」所稱之行政規則,僅能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而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效力之事項。因此,有利害關係的人民向行政法院起訴主張根據該作業要點作成之「遴選容量分配結果通知書」、「風力發電離岸系統設置同意書」、「電業籌設許可」為違法應予撤銷行政處分,確實有法理上基礎,值得行政法院正視。
監察院也指出主管機關未能就其事務管轄之專業,精確掌握近年世界各國推動離岸風電施工裝置成本與技術發展趨勢,造成臺電向外國離岸風電開發商購電成本鉅額增加,直接影響政府財政與國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