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宏達觀點:大法庭必須有大智慧才能定紛止爭

2022-05-10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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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司法院長許宗力。(司法院提供)

圖為司法院長許宗力。(司法院提供)

大法庭的「大」不是只有「權力」大,「有容」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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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庭必須體認自身責無旁貸的天職,經過反覆推敲、千錘百鍊之思辨後,以民為本,才能創造一個擲地有聲、鏗鏘有力的裁判,成就其「大」!

首先,大法庭須對外公開,舉行言詞辯論,讓檢察官、當事人律師、專家學者都參與表達意見。當統一法律見解過程攤在陽光下接受檢驗,社會多元觀點有機會進入法庭、影響法官,人民才會相信司法的決定是周全、禁得起考驗。

大法庭裁判之法律爭議具有高度專業性、重要性及公益性,為期法學理論與實務結合,以促使大法庭能善用學術研究之成果,並使學術研究有受實務檢證之機會,大法庭認有必要時,自得依職權就專業法律問題選任專家學者陳述其法律上意見。

以上是大法庭設置的精神所在,也是司法院網站對外揭櫫大法庭的使命,更規定於法院組織法。試問大法庭對於本件累犯爭議的審理過程及裁定,是否已經完全遵照、落實相關法律程序?對此高度爭議法律問題有否開大門、走大路,攤在陽光下,選任專家、學者陳述其學術研究之意見?大法庭的理想及初心有無選擇性失憶?

檢察官就累犯應不應該負實質舉證責任?刑案紀錄表可否作為認定累犯之證據?原本係兩個不同層次的法律問題,大法庭欲畢其功於一役,裁定理由竟夾敘超譯,直接否定刑案紀錄表的證據資格;而最高法院隨後的新聞稿,更加碼要求:檢方不得聲請法院函查累犯前科證據,否則一律駁回。

大法庭雖充分展現一錘定音的最高權力,快刀斬亂麻,但「吃緊弄破碗」,自陷程序瑕疵;對於劍青檢改砲火四射,甚至歪樓回應,不能以理服人,有失穩健,著實令人遺憾與惋惜!

累犯不僅影響被告人權,更攸關社會公義。大法庭對於茲事體大、影響深遠的決定,原本應該在事前就聽取多方意見,並可本於職權選任專家學者諮詢,聽取最高檢察署訴訟組之意見,海納百川,源源湧入新思維的動力,促進司法實務見解的進步。程序公正、程序正義與裁定結果一樣重要,最高法院不宜輕忽,才不會讓人有受「突襲性裁判」的錯愕!

大法庭裁定應該避免閉門造車、唯我獨尊,純粹邏輯式推論。「一刀兩斷」式的裁定,造就沒有思辯的法律觀、沒有靈魂的人權觀,兩敗俱傷,與「專擅權勢」「恣意而為」並無差別,難杜悠悠之口。

其次,司法威信的基礎,應該建立在理由,而不是權力之上。司法實務超過半世紀以來所廣泛採用,據以認定被告是否成立累犯之「刑案紀錄表」,應屬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1款所稱「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而具有證據能力,實務上歷來亦多持肯定見解而予以援用。如果大法庭要打破司法實務長期以來的見解,悉數摒棄,必須有更堅強的法理基礎及實踐可能,來説服各方的質疑,不能率以刑案紀錄表「單純空泛」捨之而不用,或以「法官沒義務代檢方釐清」,一推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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