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75 號解釋理由說明,累犯固由檢察官先「指出證明方法」,然因該部分關係刑度之加重,亦屬法院認定事實並正確適用法律之職權範圍,若檢察官並未指出證明方法,自無礙於法院應依職權而為調查。
部分累犯一犯再犯,令人髪指,在美國甚至有三振法(Three-strikes law),是美國聯邦層級與州層級的法律,要求州法院對於犯第三次以上重罪的累犯,採用強制性量刑準則,大幅延長其監禁期間。少數累犯的刑案紀錄表記載錯縱複雜,閲讀難懂,令不少法官、檢察官為之氣結,甚至量刑因為錯誤判讀而被非常上訴,大法庭亟思甩開這個燙手山芋,固可理解,但相關審辯程序及理由建構應該更無懈可擊,始足令人折服。
最後,就累犯要加重本刑,大法官第775號解釋,並沒有認為違憲。違憲部分主要是指刑法第47條規定「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對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即有「過苛」的侵害,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規定,立法機關應在兩年內完成修法。
近年來由於海外詐騙集團之司法管轄權問題,引發各界議論法院是否量刑過輕,以致屢屢輕縱詐騙集團及殺人犯等之譏議。法院的量刑實務傾向,多從法定刑最低度刑開始量處,如有累犯從重量刑因子及加重其刑事由,所加重之刑度都極為有限;但如有減輕其刑事由存在時,往往刑度大幅減輕很多。大法庭審究累犯爭議,對於法院量刑生態及背景,尤應以大視窗審視,庖丁解牛,打造大法庭的格局,才不致讓法院量刑的趨勢,與國民法律感情與社會期待漸行漸遠。
由於立法怠惰,司法院大法官雖於108年2月22日即已解釋在案,累犯規定修正草案至今仍束之高閣,以致「横看成嶺側成峰」,方家之見各有所本、各有堅持,於是爭議叢生。大法庭的裁定囿於本位主義,一刀兩斷的裁定,不能定紛止爭,反而治絲益棼,可以説是最大敗筆。
累犯制度如何演變的答案操在人民手上,作為民意代表的立法委員在立法進程及民意掌握上,要再加把勁了!
*作者為司改國是會議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