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興觀點:堂堂學者何苦丟盔卸甲,爭向當政者屈從?

2018-05-03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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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教授沈冠伶請辭台大校長遴選委員。(台大官網)

台大教授沈冠伶請辭台大校長遴選委員。(台大官網)

緣日前知名民事訴訟法學者沈冠伶教授,發出聲明認為:依台大的遴選辦法且目前屬於「校長因故不能就任」,所以應依規定解散遴選委員會云云,退出台大校長的遴選,筆者以為大謬,試申論之。

首查,沈老師於聲明書舉出: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第 17 點第 2 項、同要點第18點;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作業細則第 7 條第 2 項等規定為依據。然而,前開要點第17條第1項規定:「十七、本會應對個別校務會議推薦校長候選人進行投票。先選出二名得票數較高之候選人,再以每位委員圈選一人方式,以獲出席委員過半之支持者為校長當選人。」等語,管校長業經校方遴選委員會選舉,並依照同要點第19條:「校長當選人確定後,本會應即公告並由本校報請教育部聘任之。」,今年一月份由台大校方將遴選結果,報請教育部聘任,何來沈教授所稱第17條第2項,有不能選出,遴選委員會應即解散之理?再者,沈教授所提作業細則第7條第2項,亦同樣去頭去尾,省略同細則第7條第1項,解釋上限於遴選委員會無法投票選出校長當選人的情況。是以,沈教授所言,於法無據,訴訟實務難稱妥適,亦有見樹不見林之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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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2-民主行動聯盟「學術良知與大學自主─老校友陪同老校長,挺台大,救教育」記者會,台大前校長孫震出席。(盧逸峰攝)
民主行動聯盟「學術良知與大學自主─老校友陪同老校長,挺台大,救教育」記者會,台大前校長孫震出席。(盧逸峰攝)



次查,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第 18點:「十八、校長當選人因故無法就職時,由原校長職務代理人代行校長職權,並由原遴選委員會重新辦理遴選事宜。」等語;然而,「因故無法就職」在法律明文與類似條文,司法實務是如何理解?依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等語,與最高法院86年台抗字第269號、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17號、高等法院80年抗字第112號民事裁判意旨,係指:「董事長因案被押或逃亡或涉訟兩造公司之董事長同屬一人等《一時的不能行使職權》而言。」承前,目前依照上開要點第18點,亦應做相同解釋或類推適用。試想:管校長既非在押、逃亡、又非代表他校與台大訴訟,何來「因故不能就任」?是以,沈教授認定目前管校長不能就任,遴選委員會應即解散,純屬無稽之談。

又查,《冷盧雜識》有「博通古今」的斷案故事:袁枚處理一名女子,其自稱被狂風刮走60華里,訂親的夫家認為,該女恐與他人有染,告到官府。袁枚打圓場:「元代郝經身為忠臣,曾有寫到吳縣女子被吹到六千里外,還嫁給宰相,難道忠臣會騙人嗎?」云云,誤會冰釋,此案遂熄,成為美談。然就現代觀點,豈會有人被吹走1200或者12公里,尚能毫髮未損?前開袁、郝二君,其言荒謬,不值一採。承前,教育部一紙公函,法律意見無人署名,又非翁岳生、許宗力背書;退步言之,且即有上開巨擘捉刀,豈可盡信?「吾愛吾師、更愛真理。」沈教授啊,教育部長拔管,既非「恩師」,亦非「真理」,您何苦丟盔卸甲,爭向當政者屈從?

末查,沈教授早年的「仲裁鑑定契約」學說,調和了法官自由心證與當事人程序選擇權、採納程序主體權概念解決以往民事訴訟官方為主,人民僅為程序「客體」的弊病,也是某年律師考題。然而,沈教授退出遴選委員會,倒打校方一耙,難道要大學成為教育部,官方呼之即來、揮之即去的「客體」與附庸?校方與管校長只能像邱聯恭教授所言:「回家抱棉被哭?」今日之我,非昨日之我,程序主體轉為程序客體,惜哉,沈教授!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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