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排除適用《財團法人法》 段宜康批法務部荒唐、兩邊安撫

2018-05-02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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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法務部所提出的「五年緩衝」,也就是未來《財團法人法》施行後的五年內,宗教財團法人將不受到《財團法人法》規範。段宜康批兩邊安撫、荒唐。(陳韡誌攝)

針對法務部所提出的「五年緩衝」,也就是未來《財團法人法》施行後的五年內,宗教財團法人將不受到《財團法人法》規範。段宜康批兩邊安撫、荒唐。(陳韡誌攝)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2)日召集協商《財團法人法》草案,法務部提出「五年緩衝」,《財團法人法》排除宗教財團法人的修正內容。會議主席、立委段宜康批法務部的作法兩邊安撫、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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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前審查《財團法人法》草案時,雖然初審通過,但仍有10多個條文被保留送交朝野黨團協商,其中包括宗教財團法人是否適用《財團法人法》或是另立宗教團體法規範。

法務部在朝野黨團協商時提出再修正條文,新增條文內容為「宗教財團法人於本法(財團法人法)施行後五年內,不適用本法的規定。前項宗教財團法人之範圍,由內政部認定之。政府應於本法施行後儘速制定規範宗教性財團法人的法律」。

也就是未來《財團法人法》施行後的五年內,宗教財團法人將不受到《財團法人法》規範。

20180502-朝野黨團協商「財團法人法草案」,立法委員黃國昌發言。(陳韡誌攝)
黃國昌表示,這次的條文莫名其妙,完全無法同意排除宗教財團法人。(陳韡誌攝)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說,這是行政院改變立場嗎?這次莫名增加的條文,從立法體例、理由上,他完全無法同意排除宗教財團法人。

黃國昌也表示,宗教財團法人若要有特別規範,應該早點將法案送到立法院來,否則這樣的修法如果通過,財團法人為了迴避適用,成立促進台灣言論自由教財團法人,目的雖然是要推廣言論自由,但把推廣言論自由與宗教連結,就可以迴避財團法人法適用。

20180502-朝野黨團協商「財團法人法草案」,法務部長陳明堂出席。(陳韡誌攝)
法務部長陳明堂出席朝野黨團協商「財團法人法草案」。(陳韡誌攝)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不是行政院立場改變,行政院本質上希望宗教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但是立委意見不一,以現實觀點來看,有某種程度退讓,並提出五年緩衝期的折衷版本。

國民黨立委吳志揚說,很少有法律這樣訂定,這樣的條文內容很像附帶決議。他說,如果能先排除宗教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草案中的很多條文,就不必特別考慮宗教財團法人。

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說,過去宗教團體法草案五進五出立法院,代表宗教團體有其特殊性,因此財團法人法應該排除宗教財團法人的適用。

民進黨立委王榮璋認為,財團法人應該一體適用,不應該特別排除宗教財團法人。

段宜康則指出,這個部分的協商不成,財團法人法草案中攸關宗教財團法人的部分全都保留,擇期再繼續協商。

他批評,法務部的建議的確荒唐,是對支持與反對宗教財團法人納入《財團法人法》草案的兩邊做安撫。他表示,照現在行政院的態度,50年也生不出宗教團體法草案,五年後也不要妄想。

段宜康說,這樣的條文就算訂了也是假的,不太可能接受增訂這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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