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5年)11月21日蔡英文總統在執政決策協調會議中拍板決定整頓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列舉了包括積極追討公產、制訂「財團法人法」、規劃整併退場、避免酬庸等工作方向。要求行政院重新清查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並制定專法。
新版行政院草案一出爐,雖然只是把過去馬政府的草案增補幾條,但卻完全走味。蔡政府高舉維護公產的大旗,與上台之後著力最深的轉型正義遙相呼應。但是在維護公產背後,我們看到的,是赤裸裸的卡位與資源爭奪,以及一個前所未見的貪婪政府。
一、蔡政府與馬政府財團法人法草案之差異
106年4月6日行政院院會通過法務部草擬的「財團法人法」草案,草案內容大致與馬政府卸任前(105年4月14日)行政院院會通過的「財團法人法」草案相同,增加的部分主要為蔡總統指示的部分,包括下列五項:
擴大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認定範圍:規定中華民國34年8月15日以後,我國政府接收日本政府或人民所遺留財產,並以該等財產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均視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草案第2條第3項)
增訂主管機關對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得命其解散之要件。(草案第58條)
部分性質特殊之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主管機關認定有加強監督必要之規定。(草案第64、65條)
本法施行前因接受民間捐贈轉為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者,準用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部分規定。(草案第66條)
本法施行前因接受民間捐贈轉為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者,在本法施行後三年內,主管機關經審認該財團法人之政策目的仍存在時,得捐贈財產不足差額,回復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草案第69條)
二、蔡政府版草案之問題
此次行政院財團法人法草案的提出,雖然看似源自蔡總統去年底決策小組拍板的決果,但實際上法務部對此法研議已歷時十年。基本上此板與馬政府張善政內閣提出的版本大同小異,對於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採取高密度管制,而對民間捐助者則採低密度管制的方向是一致的。此外,包括禁止財團法人及其董事、監察人之利益衝突行為、明訂財團法人之財務管理、財務資訊透明機制,以及強化對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監督機制上,兩個版本更是如出一轍。整部草案約70條的內容來看,除了前述五點有關強化政府監督的部分有所不同外,其餘均一字未改。蔡政府在推動相關立法時,無須刻意貶低或是扭曲前朝努力。
綜觀蔡政府新提出之財團法人法草案,雖然係根據馬政府版本為基礎,新增修改部分僅四、五條,但卻毫不遮掩地展露出蔡政府恣意擴權、強化控制,卡位子搶資源的貪婪面孔,完全破壞了財團法人設立本旨與既有的法律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