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台北海關不知道本件執法依據,是直屬上級財政部官網公告的《高雄關提醒民眾自國外郵寄自用保健食品及藥品應注意限量規定》4月13日我向台北關竹圍分關盧主任說明,財政部官網有關「高雄關規定」,內容摘要如下:
「 …..民眾最常遇到的情況主要分為兩大類,其中一類為錠狀或膠囊狀的健康食品或營養補充劑,依據食藥署的公告,錠狀或膠囊狀食品於進口自用時,每種最多可有12瓶(盒),該次進口最多36瓶(盒)為限,超過數量則須向食藥署申請輸入許可。另一類則是藥品、高劑量維他命或是國外保健食品成份而在國內被列為藥品者,應依「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向食藥署申請自用藥品輸入許可;若未能檢具輸入許可證者,海關依規定每種僅能放行2瓶(盒),..」。
我向他主張財政部官網規定,本件膳食補充劑dietary supplement屬於第一類,為美國製造合法的健康食品或營養補充劑,每種最多可有12瓶(盒);另外,最差情況本件既使是第二類藥品、高劑量維他命,個人未檢具輸入許可證者,海關每種也應該放行2瓶(盒) 。
惟盧主任卻稱我不懂海關作業規定,他稱「快遞」與「郵寄」在海關作業不同,本件委託DHL係屬「快遞」,不是「郵寄」,所以不符規定而未獲得同意。盧主任不同意後,4月15日我寫信給海關總署長信箱,請示:「高雄關公告是否適用?」4月16日海關總署回電:「稱高雄關等公告皆已經廢除」,惟隨之4月19日竹圍分關劉股長回電,認錯道歉稱:「高雄關規定尚在適用」。
四、本件是「食品」不是「藥品」,台北關不能以「103年06月05日衛福部食藥署公告」:《寄送藥品進入國內有限量,..應事先申請同意》審查:
劉股長雖說認錯道歉,但是他強調本件是替衞福部執行法規,還是要依據103年06月05日衛福部食藥署公告《寄送「藥品」進入國內有限量》之規定辦理,也就是他說:《維生素D3 1000IU是「非處方藥」才能放行》,我告知劉股長基於以下三點理由,本件沒有食藥署103年06月05日公告的適用,應該馬上放行:
(1). 本件是美國製造的膳食補充劑,是「食品」不是「藥品」。
(2). 本件衛福部有「含維生素產品認定基準表」,將維生素D3分為三級:IU800以下為「食品級」,IU 800至1000為「非處方藥」,IU 1000以上才是「處方藥」,本件為IU1000,當然為「非處方藥」。
(3). 該公告附表三「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之備註5.規定:《我國以「處方藥」管理之藥品,如國外係以「非處方藥」管理者,適 用「非處方藥」之限量規定》。所以本件既使我國「含維生素產品認定基準表」,規定D3 1000IU為「處方藥」,亦可排除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