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電視業者跟頻道業者間的互動而言,頻道業者透過授權方式,授權有線電視業者播送其電視製播內容,而有線電視業者通常會提供一定的授權金,或者向頻道業者收取上架費。在這個關係中,有線電視業者對於頻道業者有相當的支配力,在一定情況下有線電視業者能夠下架頻道,或者將其頻道調整位置,只要有使用過有線電視的閱聽大眾都知道,頻道的位置跟他的被收看可能性息息相關,對於電視台而言,此即為重要且影響長遠的變動。
NCC竭盡所能調解後採納仲裁程序
凱擘、台固、TBC三間業者與民視間就民視三台(民視新聞台、民視臺灣台、民視第一台)的授權金爭議自2017年下旬延燒至今,凱擘原擬下架民視台灣台、民視第一台,後NCC就法律疑義介入調查,凱擘於2017年11月23日撤回申請。而TBC於2018年2月間原擬將停播民視,後續NCC介入調處,目前仍持續調處中。該等有線電視業者認為民視以「包裹式」、「共同授權」方式處理民視新聞台、民視第一台、民視台灣台,與先前的商業習慣不合,且打破雙方商誼,故至今已多次調處,仍無法成功達成共識。
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5條:「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事業間有關頻道播送、授權條件及訂戶數認定之爭議,或系統經營者間之爭議,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調處;調處不成時,得依法提起民事訴訟。」又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3條:「系統經營者有營運不當、損害訂戶權益情事或有損害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令系統經營者限期改正或為其他必要措施。」本案件中NCC竭盡全力進行調處,NCC也罕見於4/25依照有廣法53條與衛廣法43條的「其他必要措施」做成行政處分,要求業者完成授權,若期限內未完成可能依法開罰,造成部分業者反彈,並認為這是NCC過度干預市場機制。
2018年5月2日,NCC對本案再作出決定,並未如媒體臆測的祭出高額罰鍰,而是依據有廣法第53條的「其他必要措施」,要求有線電視業者與頻道業者進行依據仲裁法進行仲裁,筆者查詢相關資料,本案件是NCC近十年以來第一次命業者間進行仲裁。獨立機關於經濟行政領域中,透過處分促使業者間進行仲裁並非毫無先例,106年10月間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處字106094號處分書就曾經命業者應進行協商程序,且「協商內容不得限制協商對象透過法院或獨立第三方之仲裁途徑解決爭議。」公平會此一處分內容雖然與NCC此次作成之處分略有不同,但本質上都是公權力不過度介入司經濟領域之契約爭議,並交由民間第三方公正機制進行判斷,本質上皆有尊重私經濟領域之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