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電三法中的黨政軍條款,全面性的限制了「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投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前述該等人其親屬亦有一定限制)」。此一限制的目的在於健全我國媒體閱聽市場,防止政治力高度介入媒體,並且掃除我國長久以來黨媒高度牽連之狀況。但廣電三法之黨政軍條款施行後,亦有許多爭議性案件逐漸浮出。例如媒體報導,曾有議員於公開市場買一張各媒體大股東之股票,造成間接持股情形,以致換照上發生困難;亦有聽聞於媒體投資案件中,因個別政黨人員於公開市場買下極少量欲投資媒體之企業的股票,導致該投資案被主管機關駁回。黨政軍條款立意甚良,但實際執行上卻出現了一些應該被注意、應該被再思考的問題。
2018年4月2日媒體報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對黨政軍議題已有修法方向,擬放寬遲股上限至5%,以解決目前的問題;然亦有媒體指出NCC表示目前尚未實際討論此一問題。目前廣電三法的黨政軍條款確實存在本質性的問題,亦造成訴願、行政訴訟不斷,日前本人拙文亦曾論及此一現象,若NCC願意面對此問題,並找尋可能的處理方向,這種務實且有正面意義的態度值得肯定。惟既然NCC修法之方向既然尚未確定,則本文提出數點建議,拋磚引玉為此議題帶來更多發想。
首先,開放5%持股做為防止惡意投資的應對策略,是否能夠妥適的均衡媒體生態以及市場環境,本文仍持保留態度。其實現行廣電三法的黨政軍條款,最大的問題應該是「裁罰對象」本末倒置。依據現行廣電三法,若媒體事業有違反黨政軍條款之情事,受裁罰者是媒體事業、頻道供應事業,而非該具有黨政軍身分仍投資之投資者。也就是說,若某個具有黨政軍身分之投資人,持有少量媒體事業之股份時,該投資人本身並不會受到任何裁罰,反而是媒體事業會被NCC依法裁罰。這樣的法律結構下,會使得媒體事業幾乎無法己力排除違法狀態,但該投資人則毫無動機主動排除違法狀態。
「裁罰對象」的設置失當,是廣電三法中黨政軍條款目前存在的重要問題。基於行政管制目的,若媒體事業已經處於違反黨政軍條款的狀態時,此時無論是媒體事業或是該具備黨政軍身分之投資人都應該被賦予排除此一狀態之義務,若未履行此義務,則應負有相對應之責任,甚或受行政裁罰。基於此一思維,如果在目前的黨政軍條款部分,將「裁罰對象」改為裁罰具有黨政軍身分且未改正之投資者,則能夠積極的讓該等投資者有改變此一違法狀態之動機。質言之,如果只是單純的去放寬投資上限,而沒有做裁罰對象的改變,那麼只是提高惡意投資者的投資門檻,而沒有辦法積極的去處理此一問題。縱使放寬投資上限而未修改裁罰對象,日後面對違法案例,主管機關依然束手無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