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聘任是「准駁權」或「核定權」
陳淳文也提到,退萬步而言,如果把教育部的聘任是當做「准駁權」或「核定權」,而地方制度法第32條第3項明定,「自治法規、委辦規則依規定須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核定機關應於1個月內為核定與否定之決定,逾期視為核定,由函報機關逕行公布或發布」,對此他質疑,「難道大學自治還不如地方自治嗎?」
陳淳文並強調,遴委會、教育部、台大三者為平行關係,無權互相推翻決定的,這也是為何3月24日的校務會議會決議相關提案全數擱置。他舉例,如果今天校務會議的提案,是討論深澳電廠要不要啟用,那根本不會進到議程裡,因為校務會議根本無權決定,所以相關爭議才會被全部擱置。
既然如此,遴委會有沒有可能失控?陳淳文的答案是「不會」,因為它的組織跟運作都受到嚴格規範,《大學法》第9條嚴格控制組成跟運作,遴選過程也是受到規範,此外遴委會是非常設性組織,校長選完就解散,所以不會造成災難。
談及組織規範,在場有學生學生發問,教育部3名在遴委會中的代表有何意義?陳淳文解釋,他們不是像其他的代表一樣,規範要佔總人數幾分之幾,這代表這些人一定要出席,他們的身分至關重要,如果在遴選中覺得有問題,以教育部龐大的資源跟權限,應該要有所作為。
陳淳文表示,教育部代表沒有善盡事前監督,但教育部卻說是台大沒有善盡事前監督,然而其實,台大只是輔佐遴選委員會運作,應要求提供協助,不是主動幫助。